巧用保險規則起死回生
案例一:
保單效力即將中止怎么辦
2007年4月30日,小服裝店主白小姐為自己購買了重大疾病險,每年交費3200元。今年元旦后沒幾天,白小姐因為小店的生意伙伴突然離去,日常周轉資金相當緊張。眼看馬上就到第三個繳費日了,自己一時間又拿不出這筆錢。為此,這幾天她都心急如焚。甚至暗自思忖是不是終止繳費,或者退保了結?但她實在又不舍得退保,因為她聽說前期退保損失挺大。
診斷分析
“交費寬限期”可緩解問題
其實,白小姐大可不必這么焦慮,因為還有一個“交費寬限期”可以讓她有所緩沖。
我國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從繳費周年日開始算起。寬限期條款意味著,當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時,在這60天的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此段時間內,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理賠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同時,在寬限期內的任何時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且不計利息。
因為各種原因不能按時繳納保險費,希望利用寬限期緩交的消費者一定要注意算清寬限期的截止日。即便你只是晚了一天甚至幾個小時,保單的效力也會宣告“中止”
急救手段 白小姐只要在60天內的“交費款限期”繳費,就可以讓保單繼續有效。
案例二:
保單欠費導致失效怎么辦
吳先生的一份兩全壽險保單有一年沒有繳費了,他覺得很困惑,這張保單還能用么?是不是已經沒有效力了?如果想要讓它繼續發揮作用,該采用什么辦法?
診斷分析
復效的時效是兩年
復效是指對于已經失效的人壽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內經投保方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恢復合同效力的行為。復效的時效是兩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復效期內,合同效力雖未終止,但也不成立,屬于中止狀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賠償。
對投保人來說,恢復原保險合同的效力往往比重新投保更為有利。因為只要補繳了保費和利息,最初已繳部分的保單現金價值就可恢復;若選擇重新投保,則等于以前的繳費都浪費了。
急救手段 吳先生可以盡快為自己的保單申請復效。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要重新審核,可能還要重新體檢,手續較為繁瑣。而且申請復效的結果有三種,保險公司并不是無條件接受。這些在申請復效時都要有心理準備。如果附加險的期限只有一年,則談不上復效。 (理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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