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管理辦法(試行)(2)
第七條 指定交割金庫經交易所核定批準后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金庫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管理系統開戶手續;
(二)指定交割金庫簽發紙質標準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四)指定交割金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金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金庫資格,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金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所審核批準。 指定交割金庫
第九條 指定交割金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黃金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第十條 指定交割金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金庫,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指定交割金庫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金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準倉單;
(二)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金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金庫的義務: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于期貨交割的實物黃金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黃金,確保儲存黃金安全;否則,指定交割金庫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
(四)根據核定庫容情況明確指定專用的期貨交割黃金存放庫房,按交易所有關要求進行黃金儲存堆放,按標準倉單要求提供相對應的實物黃金;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八)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金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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