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60年:5次重大稅制改革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稅制改革穩步推進。尤其是改革開放后,我國加快了稅收制度建設。新中國的稅收制度先后經歷了5次重大改革。
一、1950年建立新稅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令公布《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一共設立14種稅收,即貨物稅、工商業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同時將《貨物稅暫行條例》和《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公布施行。此后,政務院陸續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屠宰稅暫行條例》、《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鹽稅實行統一鹽稅稅額辦法,但是沒有制定完整、統一的法規。除了上述稅種以外的其他稅種,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區根據習慣擬定辦法,報經大行政區或者中央批準以后征收(當時主要有農業稅、牧業稅和契稅,其中牧業稅始終沒有全國統一立法)。
在執行中,稅制作了一些調整。例如,增加契稅、船舶噸稅和文化娛樂稅為全國性稅種,公布了《契稅暫行條例》(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和《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城市房地產稅,公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為文化娛樂稅,公布了《文化娛樂稅條例》,部分稅目并入工商業稅;將使用牌照稅確定為車船使用牌照稅,公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試行商品流通稅;將交易稅確定為牲畜交易稅,但是沒有全國統一立法;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始終沒有開征。
總的來說,從1950年到1957年,中國根據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在清理舊稅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種稅、多次征為特征的復合稅制。這套新稅制的建立和實施,對于保障財政收入,穩定經濟,保證革命戰爭的勝利,實現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配合國家對于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建立、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1958年、1973年簡化稅制
1958年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將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和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簡并為工商統一稅。同年9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零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9月13日由國務院公布試行。至此,中國的稅制一共設立14種稅收,即工商統一稅、鹽稅、關稅、工商所得稅、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文化娛樂稅(1966年停征)、農業稅(1958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和牧業稅。
1962年,為了配合加強集貿市場管理,開征了集市交易稅,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1973年,將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和屠宰稅合并為工商稅(鹽稅暫時按照原來的辦法征收)。1972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附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1972年擴大試點,1973年全面試行。至此,中國的稅制一共設立13種稅收,即工商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開征以后此稅基本停征)、關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
總的來看,從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間,由于“左”的指導思想的作用和蘇聯經濟理論、財稅制度的某些影響,中國的稅制建設受到了極大的干擾。稅制幾經變革,走的都是一條片面簡化的路子。同時,稅務機構被大量撤并,大批稅務人員被迫下放、改行。結果是,稅種越來越少,稅制越來越簡單,從而大大地縮小了稅收在經濟領域中的活動范圍和稅收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影響,嚴重地妨礙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三、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全面改革稅收制度
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新中國成立以后實行了30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批準,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和《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6個稅收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國務院陸續發布關于征收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1984年發布,1985年修訂發布)、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其前身為1983年開征的建筑稅)和筵席稅的行政法規,并決定開征特別消費稅。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到1993年底,中國的稅制一共設立37種稅收,即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營業稅、工商統一稅、關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
從1978年到1993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國對稅制改革進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內外有別的,以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為主體,財產稅和其他稅收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大體適應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起步階段的經濟狀況,稅收的職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強,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宏觀調控作用明顯增強,對于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調節生產、分配和消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四、1994年稅制改革
1994年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貨物和勞務稅制,實行以比較規范的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營業稅并行,內外統一的貨物和勞務稅制。第二,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將過去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分別征收的多種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第三,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將過去對外國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中國人征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第四,大幅度調整其他稅收,如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開征土地增值稅,取消鹽稅、燒油特別稅、集市交易稅等12個稅種,并將屠宰稅、筵席稅的管理權下放到省級地方政府,新設了遺產稅、證券交易稅(這兩種稅后來沒有立法開征)。
1993年10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
至此,中國的稅制一共設立25種稅收,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遺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和牧業稅。
此后到2000年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國務院陸續改革了農業特產農業稅制度,修改了契稅暫行條例,發布了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并從2000年開始進行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
1994年稅制改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一次稅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經過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積極借鑒外國稅制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制定的,推行以后從總體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經過這次稅制改革和后來的逐步完善,到20世紀末,中國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稅收制度,對于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2001年以后的稅制改革
2001年以后,中國繼續完善稅制,分步實施了下列重大改革:
1.逐步推行農村稅費改革: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從2006年起取消農業稅;從2005年到2006年,國務院先后取消牧業稅和屠宰稅,對過去征收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煙葉產品改征煙葉稅。
2.完善貨物和勞務稅制:2001年,結合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開征車輛購置稅。2003年,國務院公布新的關稅條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初步實現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結合成品油稅費改革調整消費稅,自2009年起施行。
3.完善所得稅制:從2005年到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后3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過去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起施行。
4.完善財產稅制:從2006年到2009年,國務院先后將車船使用稅與車船使用牌照稅合并為車船稅,自2007年起施行;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將對內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分別改為內外統一征收,分別自2007年和2008年起施行;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將對內征收的房產稅改為內外統一征收,自2009年起施行。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調整原油、天然氣、煤炭、鹽、大理石、銅礦石和磷礦石等若干類資源產品的資源稅稅額標準。
此外,將船舶噸稅重新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取消了筵席稅,不再提及開征遺產稅和證券交易稅。
通過這些改革,中國的稅制進一步簡化、規范,稅負更加公平,宏觀調控作用增強,在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基礎上實現了稅收的連年大幅度增長。(劉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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