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征信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該條例的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征信立法的要求,根據目前社會上從事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征信業務的機構逐步增加,亟需進行規范管理的實際情況。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書面調研、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認真聽取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專家、消費者保護協會等方面對征信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條例的調整范圍
一般來講,“征信業”專指與信用有關的行業。考慮到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以及對征信業進行統一監管的需求,征求意見稿將征信業務定義為包含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將信用報告業務、信用評分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等都納入管理的范圍,對征信業務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個環節均做出了規定。同時,為避免征信業務的覆蓋范圍與各行政、司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信息供內部使用或依法對外提供信息的活動存在交叉,征求意見稿明確將這些活動排除在征信業務之外。
(二)管理職責
2008年“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職能,因此,征求意見稿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同時,為與現有法律及監管職責分工相銜接,征求意見稿也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征信機構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還要遵守其相關規定。
(三)征信市場準入
為認真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改善我國征信市場機構設置混亂,業務開展無序的現狀,并借鑒銀行、證券行業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見稿采用了較為嚴格的“機構準入”,從機構監管的角度入手,明確征信機構應當采用法人的組織形式,對其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分立、合并,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均規定了行政許可,并對設立征信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申請和審批程序、高管的任職條件、征信機構的退出等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
(四)征信業務的一般規范
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對征信機構開展征信業務時所要遵循的一般規范做出了規定,主要規范了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信用產品的使用,征信機構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和保密義務等業務準則。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見稿采取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區別對待的原則思路,即除中國征信中心外,征信機構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一般必須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而對法人及其他組織僅要求征信機構在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時則應當取得其同意。
(五)評級業務
借鑒次貸危機的主要教訓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征求意見稿突出了對信用評級業務的監管,著重試圖解決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的利益沖突問題,增加透明度,增強評級結果的可靠性。因此,征求意見稿,除要求征信機構建立有效防止利益沖突的機制外,還規定了對征信機構的透明度要求、盡職調查義務、內部控制機制、跟蹤評級、評級機構的檢驗等內容。
(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
對信息主體的保護是征信活動有序開展的重要保障,對信息主體的保護越有效,越有利于征信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征求意見稿為防止征信機構、金融機構不規范或者不法行為對信息主體的權益造成侵害,對信息主體給予了較為嚴格的保護,不但規定了絕對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過對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增加義務的方式增強了對信息主體知情權保護、完善了異議權,并賦予個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機構未按要求處理異議的情況下,退出其征信系統的權利。
(七)征信中心的法律定位
經批準,人民銀行于2003年設立了征信中心,幾年來,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為商業銀行提供查詢服務,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征求意見稿確認了征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數據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相應的明確了金融機構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賦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證券、期貨、保險、外匯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權利,并規定其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需要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數據庫中的信息,也不允許個人刪除。
二、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09年11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相關專題:中國征信制度立法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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