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信用記錄保留期不宜一刀切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13日公布,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銀行人士稱,此規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若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者起到警示作用。(10月14日《中國青年報》)
雖然該《條例》尚系法規層面,但畢竟是往征信專門立法上邁出了一大步。一個社會的信用基礎松軟,甚至信用缺失,社會再行彌補將會付出巨大成本。而今著手從法制層面先期治理,著力構建信用社會,當系亡羊補牢,猶未為晚。這意味著社會信用恢復有了法律的切入口。而公民一日不信用,有負面記錄,總不能永遠背著這口黑鍋無法脫身。因此,給信用負面記錄一個截止期,一個到時自動刪除的預設程序,是合情合理的。
不過在關于信用負面記錄保留期的安排上,我們似乎尚有“找不著北”的感覺。是3年,5年,亦或7年,各階層往往不自覺地出于自身利益考量,爭論不休。竊以為,這樣的利益博弈與公開爭論是制度設置的必經程序,實際上不過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既然目前該《條例》還在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機構就應及時開啟公開納諫程序。而且要越方便越好,征詢意見的階層范圍越寬越好。這樣才能讓最終出臺的《條例》里注入更豐厚的民意養分。有民意有效參與的法律法規,才能最終得以順利落實。
如果脫離民意基礎,缺乏審慎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醞釀程序,或者盲目借鑒國外的做法,勢必會使我們的征信體系建設成為法律的“夾生飯”。這方面需要法制擬定者進一步細化制度和科學考量。特別是在一些細節上,需要在意見反復征詢中予以明細。比如在對待信用負面記錄中的公平問題上,我們就需要審慎對待。是為了方便金融機構省事地“一刀切”而規定保存期,還是區別對待呢?
拿一般商業貸款與個人助學貸款來說,若均是負面記錄保存5年,那對需要社會扶持的學子明顯不公。類似的情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步階段,我們不應機械照搬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鐵面做法。一些剛踏上創業之路的學生、殘疾人、低收入者等,還需要我們的制度關懷和扶助。當然,《條例》要切實吸納民諫,需要充足的時間,但這種程序安排與民意等待,是一項法律制度、民生政策號準蒼生脈搏所必須的。
相關專題:中國征信制度立法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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