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令”恐將流于一紙空文
張兮兮(遼寧媒體從業者)
《廣州市公共場所控煙條例(草案)》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在機關辦事大廳、中小學校等公共場所吸煙,可處50元罰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婦售煙,可處1000元罰款(本報昨日07版報道)。
有市民擔心禁煙條例會成為一紙空文,其實一點都不多余。因為這個控煙條例(草案)本身并不足夠完善。如果就此審議通過,恐怕會成立法隨意性的一個典型案例。
首先,一些條文不具操作性。比如“向未成年人和孕婦售煙的,可處1000元罰款”,未成年人和孕婦生活流動的隨意性以及賣煙的微小性和隨意性,必然會帶來如何監督,誰來監督的尷尬。難道要委派執法人員在每個小賣店或煙攤蹲點不成?“‘世界無煙日’銷售者(含個體攤檔)停止售煙一天”,也同樣存在無法監督的尷尬。這兩條條文的履施,只能做到偶然性抽查,而抽查的隨意性和不公平性,難免造成被執法者的公平憂患。
其次,立法之前理應先確立執法主體。當前關于控煙執法究竟由誰來執行,卻陷入了無人領令的境地。衛生部門沒有隊伍來執行,委托給城管又師出無名。因為本身城管的身份性質就一直備受公眾質疑,況且城管也不愿擔當這個責任。而一個缺乏執法主體的法規匆忙出臺,必然遭遇被架空的命運,失卻法規落地的貼近性和實用性。如果單純為了控煙,衛生部門再專門成立一個執法隊伍也不現實。
第三,這個條例(草案)犯了脫離群眾的毛病。盡管草案中明確將多個公共場所列為禁煙區域,然而卻忽略了公務活動的場所也同樣具有“公共性”。就像報道中所談到的“現在公務活動中,很多領導干部帶頭吸煙,誰敢去會議室給領導開罰單呢?”
歸結起來,此則條例(草案)欠缺考慮的地方實在太多,根本不具備立法的必要條件。如果現在強行審議立法,就落入了為了立法而立法的形而上窠臼,過于兒戲也過于草率,一方面有損法規的嚴肅性,另一方面極易流于一紙空文。將本意為善的立法規劃,做成夾生飯也有忽悠公眾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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