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準入門檻出爐
□本報記者 李中秋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15日發布《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兩項征求意見稿,規定股指期貨投資者準入門檻。
自然人和法人投資股指期貨需滿足如下條件: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此外,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必須由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
意見稿規定,投資者應當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等主要條件;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此外,對法人投資者還特別規定,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并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意見稿還規定,期貨公司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還應當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
期貨公司應當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期貨公司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限期說明情況、口頭警示、書面警示、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實施辦法》和《操作指引》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10年1月22日之前反饋至中金所(兩項征求意見稿全文見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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