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竇叢生 非法融券第一案結而不終
張勇
在融資融券業務即將正式啟動之際,中國非法融券第一案卻在“結而不終”中告一段落。
時至今日,職業投資者余銀增還在為十年前一次上千萬元的融券行為所引發的糾紛而奔波。
融資融券業務此前一直受到監管部門的限制,甚至被認定為非法。然而,幾乎每一個擁有一定資金量的老股民都知道,“灰色地帶”的融資融券在很長時間里都半明半暗地存在著。
不過,未被納入監管視線也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非法融資融券行為很容易引發糾紛,而余銀增就是因此陷入了與原天和證券杭州青春坊營業部無休止的官非之中。有法律界人士甚至指出,該糾紛無論從金額、時間跨度抑或是鮮有程度而言,都無疑是中國非法融券第一案。
雖然2009年7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二者之間的糾紛作出了最后一次判決,但由此所延伸而來的“倒賣股票”、“資產侵占”等一系列懸疑還未有最終說法。
而目前讓證券業人士關注的,則是此案對于即將啟動的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借鑒意義。
第一案
2004年11月4日,原天和證券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天和證券經)訴余銀增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后,這場曠日持久的被業界稱為中國非法融券第一案的官司拉開了序幕 (詳情請見本報2008年8月4日第379期《券營業部“原罪”調查》)訴余銀增借款
雖然原天和證券是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余銀增,但余認為其與原天和證券之間實際上是融券關系,而對關系的認定對于此后的責任判斷有著關鍵的作用。
2000年,在原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慶春路營業部 (下稱“慶春營業部”)開戶投資股票的 “大戶”余銀增為實現“做空”目的,向營業部負責人提出融券的想法,而本來應該無券可借的營業部為提高交易量和收益,終于“另辟蹊徑”地為余銀增提供了融券。
按照(2006)浙民二終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對事實的認定,2000年12月21日及2001年7月10日,原天和證券分別兩次向余銀增賬戶轉入500萬元市值的股票,而余則在2001年3月20日、2002年1月7日和2002年12月31日向原天和證券出具合計1900萬元借條。
實際上,雙方表面上的融券行為在各級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都得到了印證,也都一致認定為無效行為。然而,本該是一起簡單的糾紛,卻為何幾經波折。
浙江省高院的一位內部人士告訴本報,問題的“糾結”是對雙方關系的最終認定及責任判定,各級法院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差別。這也就是“中國融券第一案”會耗時五年,歷經初審、上訴、終審、申訴、抗訴、再審,區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的省檢察院等多級法律機關都參與到其中的原因。
據了解,在融券行為發生之后,慶春營業部曾直接在余銀增賬戶上拋售股票并劃走錢款以充抵融券,但這讓余難以接受,而在五年多的審理中,這些問題也一直未有明確說法。
至于糾紛的另一方,慶春營業部也在這些年間易主,隨著營業部的變更,當時的負責人早已卸任,甚至許多原始憑證也無從查找,使關系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據了解,慶春營業部在2002年8月20日隨著天和證券的成立而更名為天和證券青春坊營業部,2006年12月25日,由于財通證券對天和證券的收購,該營業部再度更名為財通證券慶春路營業部。
2009年7月,浙江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判決,這是余銀增由于對此前判決不服而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之后,該案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
浙江省高院認為,天和證券與余銀增之間的行為從表現形式上看類似融券,但是實質上并非真正的融券行為,而是一種變相的融資行為。由于此前法律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融券活動,因此雙方之間的行為無效。
最終省高院維持了之前法院處理,判令余銀增按照其接受股票時的市值為準返還資金。
但是,看似審理完結的案件,還有許多事項沒有“終了”。事實上,余銀增目前依然在為此事而奔波。據了解,此前不久,余銀增就其證券賬戶內股票被無故拋售而向法院提出訴訟,但目前因失去訴訟時效而失敗。
懸疑不斷
上海某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律師認為,“拋開法院的判決是否準確不提,余銀增作為個人,在整個融券關系上來看其實是處于弱勢地位的,讓其承擔大部分責任也不公平。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在上述律師看來,“實際上法律限制的對象是券商而非個人,從這個角度而言,券商自然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
而從整個融券過程上看,當初的非法融券活動的確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也遺留下許多的懸疑。
作為一個只有經紀業務資格的營業部,慶春路營業部卻能夠給余銀增提供市值達到數千萬元的股票。
杭州市一位資深證券界人士告訴本報,“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之前,許多營業部直接接受外部資金進行證券自營,甚至有自己的‘小金庫’來操作股票,這些股票就成為其向客戶提供融券的來源。”而在資金密集的杭州,這種情況就更加普遍。
同時,慶春路營業部用來轉入余銀增股票的賬戶也十分蹊蹺。
根據法院查實,當時慶春營業部是通過名為“朱啟明”的賬戶融券給余銀增,而據知情人士透露,這個戶主既非天和證券工作人員,也并未與營業部簽訂任何托管協議。
“其實這根本就是一個虛假賬戶。”上述知情人士表示,這種賬戶在當時還有很多。
另外,整個融券行為除了法院認定的一些事實之外,還有多筆股票及資金在其中去向不明。知情者還指出,“實際上,這些股票和資金的去向都與融券所產生的收益有關系,而現在,到底是誰在其中受益,已經很難查清楚了。
借鑒意義
據了解,這一宗中國非法融券第一案,在業內已經備受關注。
“至少對于今后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是一個風險警示。”上海某大型券商融資融券部負責人告訴本報,這個案件中,無論是融券行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做到足夠的風險防范。
首先,作為融券的提供方,慶春營業部雖然是一個機構,但并非法人主體,因此,“這在法律角度上就存在問題?!鄙鲜鋈谫Y融券部負責人表示,只有以券商總部的名義才能符合融券行為的法律關系。
目前,大多數計劃進行融資融券業務的券商都在總部層面設立了融資融券部,這不僅符合法律關系,也有利于總體上進行風險控制。
另外,“從案件中可以發現,融券的門檻應該有個標準。”上述融資融券部負責人指出,對于融券的標的、比例,在以往“灰色地帶”時都是很隨意的,有些融券標的甚至是ST類的虧損股,而融券杠桿的設定門檻也很低,顯然很容易出現問題。
對于參與融券的個人,上述負責人認為也應該有風險意識?!叭绻敵跤嚆y增能夠得到一些協議或者文字上的保障,自己也就不那么容易處于現在的弱勢地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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