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各項規則制度 確保股指期貨平穩上市
□本報記者 李中秋
作為我國金融期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已正式發布。中國證券報記者就市場各方關注的熱點問題,采訪了中金所相關負責人。
中國證券報:此次中金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修訂體現了怎樣的理念?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此次中金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修訂,體現了以下三個理念:
一是為確保股指期貨平穩推出和安全運行,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要求,并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制度。二是為落實有關加強市場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強化相關監管措施。三是為充分實現股指期貨市場功能,發揮股指期貨風險管理和價格發現的作用,更好服務于現貨市場,進一步優化股指期貨相關基礎性制度。
中國證券報:此次中金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交易編碼的開立。為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滿足投資者投機、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和特殊法人投資者分戶管理資產等需求,規定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別申請交易編碼;同時,為滿足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法人機構投資者分戶管理資產的要求,規定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別申請客戶號;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可以以其分戶管理的資產組合向交易所申請開立多個交易編碼;要求會員在為客戶申請交易編碼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客戶,對客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二)保證金制度。為加強風險控制,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10%提高至12%;為保證單邊市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水平的針對性,對單邊市情形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標準的相關限制性規定進行修訂。取消原《風險控制辦法》中“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12%收取,收取標準已高于12%的按照原標準收取”、“Dt+1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保證金恢復正常標準”和“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正常標準收取”的規定,改為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遇國家法定長假以及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等情形時,則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
(三)熔斷制度。在未采取漲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場上,熔斷制度作為一種價格波動控制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靜市場情緒和平衡市場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貨仿真交易中嘗試引進該制度,進行了大膽探索。但由于該制度的復雜性、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和市場參與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實施該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此外,我國股票和股指期貨市場都已經實行了10%的漲跌停板制度,對于防止價格過度波動已經有了相應的制度安排。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本次修訂取消了《交易規則》和平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有關熔斷制度的規定。
(四)強制減倉制度。修訂前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規定,某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且與前一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權采取強制減倉措施。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交易所采取強制減倉措施的條件為“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有意見認為兩者存在不一致之處。為消除歧義,通過此次業務規則修訂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
(五)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為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防范市場操縱,將持倉限額的標準由600手降低到100手;同時,為適應交易編碼制度變化,將持倉限額的限倉單位進一步明確為以客戶號為單位;此外,明確對于結算會員的限制標準為按照每日結算后某一合約單邊的總持倉量計算,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對大戶的監管,規定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不同客戶號的持倉及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并計算;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準,但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
(六)套期保值制度。套期保值是期貨市場存在的基石,為更好發揮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簡化了保值申請和審批的程序,將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同時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獲批套期保值額度可以在多個月份合約使用,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額度。通過這一修訂,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合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從而避免因合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向交易所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
(七)加強對會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監管,豐富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手段。為加強對會員的持續監管,增加“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對會員的業務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提出要求,會員應當持續滿足上述要求”之規定;同時在《會員管理辦法》總則中增加會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等有關要求。
進一步細化交易所對會員業務、內控的合規性及遵守交易所規則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的內容。此外,增加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期說明情況、責令改正、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專項調查、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提請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處理等監管措施的規定。為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將跨市場操縱行為及會員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檢查等情形納入違規違約情形;為確保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等制度的落實,增加對違規開戶會員可以采取“暫停受理開立交易編碼申請”的處理措施;此外,提高對會員違規處理的針對性,增加交限制或者暫停業務”和“調整會員資格類型”等處理措施。
中國證券報:滬深300指數期貨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是如何設定的?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規定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12%,主要考慮了如下因素:第一,從我國股票市場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情況來看,12%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能夠較好地覆蓋正常情況下期、現貨市場可能出現的風險。據統計,滬深300指數在6%的漲跌幅度內變動的概率約為97%,12%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能夠覆蓋正常情況下連續兩個交易日的價格波動風險。
第二,規定較高的最低保證金標準可以適度降低杠桿率,提高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入市門檻,有利于股指期貨的平穩推出。
第三,12%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高于滬深300指數每日10%的漲跌停板幅度,能夠在期、現貨市場出現極端價格波動時,為交易所采取各項風控措施預留一定空間,有效防范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此外,12%只是交易保證金的最低標準。在股指期貨上市初期,交易所實際收取的交易保證金可能還將根據市場情況,在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上浮,有效地防范股指期貨上市初期的風險 ,確保股指期貨市場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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