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虹澄而不清 虛增銷售繼續存疑
CBN記者 李曉曄
針對《第一財經日報》今日發布的《被指虛增銷售收入50億 四川長虹十年財務迷蹤》,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劉海中發布聲明稱,“四川長虹虛增50億銷售收入”的報道屬于虛假信息。然而,這一聲明澄而不清,其虛增銷售收入一事仍存疑。
長虹聲明稱,報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確認的銷售收入均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結算方式、開具提貨單證,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并取得收款憑證。但是據CBN記者獲得的證據顯示,年報上出現的銷售商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見圖1、圖2)明確表示為虛開。其開具的3億多匯票既未提過貨,也不是預付款,更沒有收到增值稅發票。

圖1 (圖片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圖2 (圖片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此外,長虹公司1998年的年報顯示,對重慶百貨有6.6億的應收票據。然而,重慶百貨1998年年報所披露的應付票據總數卻不到1個億。何況,重慶百貨的應付票據也不都是對長虹的。二家上市公司的數據相差近6億。
而且,根據1997年長虹公司《返利統計表》,清楚地顯示1997年的銷售回款計算區間為1997年1月7日至1998年1月31日(見圖3、圖4)。長虹公司《98年年終返利及代理費操作辦法》和《長虹公司98返利及代理費結算表》顯示1四川長虹1998年的軋賬日期和實際會計年度截止至1999年1月10日。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通過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并取得收款憑證,銷售收入確認之后,需向對應的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四川長虹稱通過商業承兌匯票的銷售真實,但始終未能將1998年報中出現的71份承兌匯票相對應的增值稅發票出具。
對于長虹多次以電傳、其他內部文件、會議的形式向經銷商要求,不得以商業承兌匯票進行結算,卻在年報中出現大量商業承兌匯票一事,長虹也未正面回應。
長虹聲明的大部分篇幅,用來論述舉報人范德均是因為要挾不成而四處散布不實言論,中傷、詆毀長虹公司聲譽。對此,范德均在接受采訪時稱,他對四川長虹聲明中對其本人的相關介紹并無太大疑義,“不過我的案子和我舉報長虹造假并無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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