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正在非正式調查四川長虹
長虹方面稱,舉報人報復長虹欲“不惜一切代價”;舉報人律師認為,有前科不代表反映的問題就不是問題
李曉曄
近日,《第一財經日報》從監管層處獲悉,中國證監會已經將四川長虹財務方面的相關舉報轉自其派出機構——四川證監局。四川證監局已于春節后第一個工作日正式受理了該舉報。
2月25日,本報獨家報道了四川長虹被指財務造假,涉嫌虛增50億元銷售收入一事。目前,上述舉報已經進入非正式調查階段。據監管層相關人士介紹,一般在50個工作日之內,非正式調查會作出結論。非正式調查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搜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明確證據。監管層根據非正式調查的結論,判斷是否進入正式立案稽查階段。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入正式立案稽查階段。上市公司必須發布公告,而非正式調查階段則可以不進行公告。
據上述人士介紹,關于歷史問題的舉報,涉及到兩年追溯期,但這僅適用于虛假信息披露,對于財務造假則不存在這一問題。業內人士解釋稱,如果虛假數據進入財報之后一直未解決,之后歷年財報數據也相應存在問題,虛假數據將一直持續下來,因此不存在追溯期的問題。
對于實名舉報人范德均所指出的四川長虹涉嫌財務造假、涉嫌虛增50億元銷售收入一事,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劉海中堅稱,四川長虹符合財務規范,沒有財務造假。并指出,范德均為長虹一違法犯罪的前員工,其舉報的動機在于報復四川長虹。隨后四川長虹企劃部徐明發向本報記者提供了相關的書面材料證明:“范德均曾要求四川長虹為其‘翻案’,并討回其認為是合法收入的77萬元,否則將要不惜一切代價將四川長虹所有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公之于天下”
但范德均的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薛昌認為,范德均已出獄,享有公民權,其舉報的四川長虹財務造假一事均是有證據的,四川長虹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應該就舉報中指出的財務問題作出解釋,一個很簡單的邏輯是,范德均有前科,并不等于其向監管機構反映的問題就不是問題。
四川長虹2月26日專門針對范德均所反映的問題發聲明稱,報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確認的銷售收入均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結算方式、開具提貨單證,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并取得收款憑證。
但是,這一聲明仍然沒有對范德均等人提到的具體的一些財務問題作出回答。在下述問題上疑問猶在:1998年年報上出現的銷售商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提供的證人證言明確表示出現的3億商業承兌匯票為虛開。該部分匯票既未提過貨,也不是預付款,更沒有收到增值稅發票。
此外,長虹公司1998年年報還顯示,對重慶百貨有6.6億元的應收票據。然而,重慶百貨1998年年報所披露的應付票據總數卻不到1個億。并且,重慶百貨的應付票據并不都是對長虹的,兩家上市公司的數據相差近6億。
而且,根據1997年長虹公司《返利統計表》,清楚地顯示1997年的銷售回款計算區間為1997年1月7日至1998年1月31日。長虹公司《98年年終返利及代理費操作辦法》和《長虹公司98年返利及代理費結算表》顯示1四川長虹1998年的軋賬日期和實際會計年度截止至1999年1月10日。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通過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并取得收款憑證,銷售收入確認之后,須向對應的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四川長虹稱通過商業承兌匯票的銷售真實,但始終未將1998年年報中出現的71份承兌匯票相對應的增值稅發票向公眾出示。
另外,四川長虹自1992年起多次以電傳、其他內部文件、會議的形式向經銷商要求,不得以商業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但是為何卻在年報中出現大量商業承兌匯票一事,長虹也未正面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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