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加大養老金稅收優惠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關于加大對養老金的稅收優惠,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在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過高,企業年金、零售年金與個人養老財富管理等其他養老保障方式替代率偏低,不利于應對當前日益嚴峻的養老保障問題。為推動企業年金、零售年金與個人養老財富管理的快速積累,應加大對企業的年金稅收優惠力度,并對個人年金等養老保障性繳費采取國際上通行的延遲納稅政策。
一、背景及問題
隨著我國人口漸趨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障問題日漸突出。據預測,2015年我國勞動人口將開始下降,2035年65歲以上人口約2.9億,屆時將出現1.6個納稅人供養1個養老金領取者的局面。當前我國初步形成了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養老儲蓄組成的三支柱社會保障體系,但作為第一支柱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承擔著主要的養老職能,替代率達到58.5%;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覆蓋職工人數僅占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5.97%;第三支柱的零售年金(主要指信托型的退休金計劃和保險產品)、以個人儲蓄為主的養老財富管理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也十分有限。與發達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相比,其年金與個人養老財富管理在社會保障結構中均占有較大比重,以美國為例,企業年金與個人儲蓄投資占美國居民養老收入的74%左右,而政府養老金僅占25.6%。如果當前的社會保障結構不能及時得到優化,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國居民退休后的生活品質,進而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而當前我國年金、個人養老財富管理稅收優惠制度的欠缺是制約其發展的瓶頸,只有出臺實質性的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企業和職工參加年金計劃和個人養老財富管理,實現年金和個人養老財富的快速積累,真正發揮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養老保障作用。
二、建議及理由
為促進年金和個人養老財富管理的快速發展,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允許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原則上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當前企業年金部分允許企業稅前列支的比例僅為職工工資總額的5%,遠低于加拿大(18%)、法國(22%)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從而制約了企業設立年金的積極性。為鼓勵企業設立年金計劃,建議允許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原則上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列支。為防止企業利用年金計劃避稅,可適當地設定一些限制條件。
(二)施行個人年金等養老保障性繳費的延遲納稅
當前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個人購買零售年金、加入個人養老財富管理計劃,在繳費環節也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零售年金和個人養老財富管理的發展。建議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養老金納稅EET模式,實施年金和個人養老財富管理延遲納稅政策:
1、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不作為職工當期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是在個人領取年金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延遲納稅還可以平滑工作期和退休期的收入水平,降低工作當期的邊際稅率,使職工的終身收入最大化,實現了在職與退休后的收入合理分配。
2、允許個人購買零售年金、加入個人養老財富管理計劃的費用,可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予以全部或部分扣除,使得個人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參與零售年金和個人養老財富管理。
上述做法也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金融30條”)的精神相一致?!敖鹑?0條”第16條明確指出,“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計劃,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為防止個人利用年金和個人養老財務管理計劃避稅,可適當地對個人的稅前扣除額設定限額,并根據收入水平提高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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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財經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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