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進一步完善我國信用卡呆賬核銷制度提案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信用卡呆賬核銷制度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隨著國內信用卡業務的快速發展、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國現行信用卡呆賬核銷政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業務發展,信用卡呆賬準備計提和核銷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信用卡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為此,有必要盡快完善信用卡呆賬核銷制度,建立自主、及時的核銷機制,提升商業銀行資產質量,降低核銷成本。
一、背景及問題
近年來我國信用卡業務迅速發展,對拉動內需、促進社會消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隨著總發卡量和信貸總額迅速增加,不良資產不斷沉淀,逾期賬款的歷史包袱始終存在。截至2009年9月底,我國貸記卡損失類透支余額已為49.48億元,同比增長135%,當前損失率[1]已上升到了2.48%。不斷累積的不良資產致使我國信用卡資產質量數據嚴重失真。而目前所實行的呆賬核銷辦法并不完全適應信用卡業務特點,信用卡不良資產不能及時、集中核銷,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信用卡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信用卡業務具有金額小、筆數多、持卡人數量龐大且分布分散的特點,在經營上應遵循“大數法則”,采取集中征信、集中審批、集中賬務處理、集中監控、集中核銷的集約化運營模式。目前執行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以下稱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是,比照公司業務及一般抵押性貸款設置信用卡核銷條件,要求按照“嚴格核銷條件,確鑿證據、逐筆核銷”的原則申報、審批、因此,核銷時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逐筆證明“呆賬資質”,操作難度大,耗費成本高。對信用卡業務而言,繁瑣復雜的核銷程序和材料要求往往導致核銷成本大于核銷金額,影響商業銀行及時進行資產處置,導致各行不良比率趨于升高,無法體現真實的損益情況。具體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呆賬認定標準過嚴
比如,大部分信用卡呆賬核銷要經過法院訴訟、公安立案等法定程序或連續追索兩年以上才符合核銷認定條件,對于信用卡這種筆數多、金額小的業務來講,核銷門檻過高;又如,管理辦法未明確信用卡核銷可以適用于持卡人觸犯刑律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情況,造成實踐中無法追索卻也無法核銷的困境。
(二)核銷程序復雜
根據目前呆賬核銷政策,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的認定條件和上報流程,需要向各級稅務機構逐筆逐項上報,不便于實施,操作性不強。
(三)核銷材料繁瑣、外部取證困難
一些呆賬核銷需分別獲取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檢法部門等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發卡機構取得這些證明材料難度較大,成本甚至會超過擬核銷的賬戶透支金額。
(四)呆賬準備計提沒有明確標準,實踐中做法不一
首先,足額稅前提取專項準備尚未落實,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規定,銀行按照五級分類足額提取的專項準備可計入當期損益,但上述財政政策轉化為稅收政策還有一定距離。目前仍然只能在稅前提取1%的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只能在稅后提取。其次,呆賬準備計提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各行對于“M0-M6”分類在逾期時點的計算上不盡相同,導致呆帳準備計提的數額差異。另外對于準備金計提基數是否包括利息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建議及理由
結合國內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逾期180天以上貸款直接轉表外,及時作賬務處理。
(二)明確并調整部分類別呆賬的申報條件。建議對“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等規定作進一步明確解釋;將涉嫌詐騙類申報條件修改為“公安機關受理或正式立案半年以上”;同時建議將“本金在人民幣2萬以下,追索兩年以上”的要求進行調整,對“本金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金額限制予以放寬,將追索時間由“兩年以上”修改為“一年以上”
(三)簡化核銷申報材料
首先,建議對信用卡共性材料進行簡化,保留申報匯總表和債權證明材料,不需提交調查報告和申報表等材料。其次,簡化追索類個性材料,考慮到信用卡業務存在可能無法獲得上門追索證明材料的情況,建議將追索類個性材料要求明確為電話、信件追索證明或上門追索證明”
(四)修訂責任認定制度
作為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信用卡審核審批方式、貸款者數量與公司業務存在很大差異,而且國內征信體系目前還不很完善,無法搜集到每個持卡人的詳細信用記錄,所以將信用卡業務核銷的責任認定逐筆到人的規定與信用卡業務的性質存在一定不符。
建議在對信用卡呆賬核銷責任認定時,結合信用卡規模經營的特點,建立按照逾期時間、透支金額、呆賬比例等的責任認定制度。比如規定透支本金在2萬以上的才需要進行責任認定;發卡后使用正常的時間長達半年以上,后因客戶經濟困難產生的呆賬可免予認定責任;對于經營狀況良好、不良率在一定比例以下的發卡經營機構,可免予認定責任;對于經營狀
(五)出臺已核銷資產管理政策
為了進一步盤活呆賬資產,挽回損失,建議增加已核銷資產處置的條款,如明確商業銀行在報監管部門審批后,可以采取打包出售等方式交給專業機構處理,更好地實現本行權益。
附件:國外及港臺地區與我國信用卡核銷制度的比較
附件:國外及港臺地區與我國信用卡核銷制度的比較
對比境外發展成熟市場,我國信用卡貸款仍未實現自主核銷。信用卡業務金額小筆數多,因而要逐筆逐級申報、審批核銷的難度和成本都比較大,這就使得目前信用卡呆賬核銷速度遠遠滯后于呆賬產生的速度,造成呆賬金額越積越多,導致不良率和損失率不斷提高,無法反映商業銀行的真實資產質量情況和損益情況。國外成熟市場與國內的信用卡核銷制度具體區別如下:
(一)美國信用卡呆賬核銷制度
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在2000年發布的統一信用分類和賬戶管理政策修訂版中,明確了對循環信用拖欠180天以上和分期付款拖欠120天以上的賬戶直接核銷處理;除此之外,對破產、涉嫌詐騙、死亡等類別也有明確的核銷政策。下表是與美國在呆賬核銷分類方面的簡要比較。
類別
我國
美國
循環信用貸款
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或余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可予以核銷
拖欠180天以上直接核銷
分期付款
無專門區分,同上
拖欠120天以上直接核銷
破產
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可予以核銷
收到通知后在60天內進行核銷
涉嫌詐騙
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可予以核銷
在欺詐發現后的90天進行核銷
死亡
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可予以核銷
將在損失認定后直接核銷。
(二)港臺地區信用卡呆賬核銷制
港臺地區信用卡公司按照客戶延滯情況進行分類:M1——延滯0~30天,M2——延滯30~60天,M3——延滯60~90天,M4——延滯90~120天,M5——延滯120~150天,M6——延滯150~180天,M6后即視為呆賬可直接進行核銷,賬面清零無需監管層審批核銷,港臺地區個人和公司均可申請破產,故對于被法院接受申請破產的個人和公司,需要按照當地法令與破產法的規定進行。
比較
港臺地區
國內
認定條件
信用卡等小額信貸逾期180天即可核銷
逐戶認定損失,逐戶申報核銷
責任認定
部分銀行對于欠款金額較大案件進行責任追究
需逐戶進行責任認定工作
稅前抵扣申報
核銷后可以全額抵扣
部分核銷不能抵扣
相關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財經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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