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報告判例篇:引人注目的消費訴訟

餐館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令消費者不滿
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有力武器,相關的司法訴訟、判決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著特殊的意義。回顧上一個3·15年度的典型消費糾紛司法訴訟和判例,我們看到的是法律對權益被損害者的保護,是司法力量對公平和正義的維護。
NO.1
《食品安全法》十倍索賠第一案爆出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日,職業打假人韓飛在深圳一藥店購買了標識為新西蘭原裝進口生產的“蜂膠復合軟膠囊”和”銀杏葉軟膠囊”。隨后,韓飛以該食品沒有衛生部的批準文號,系非法生產和銷售為由將銷售方告上法庭。向銷售方索賠十倍貨款。
●判決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藥店及其所屬公司銷售的“蜂膠復合軟膠囊”和“銀杏葉軟膠囊”未根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并取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等,而以普通食品進行銷售,屬于違反衛生部上述規定的產品,兩被告的銷售行為違法。遂判決深圳一致藥店百仕達分店支付韓飛賠償金5640元,深圳一致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補充清償。
●入選理由
于2009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食品安全法》首次確立了消費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原則。本案作為第一例依據《食品安全法》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十倍消費金額賠償的判決,有著標志性意義。
NO.2
奧美定受害者勝訴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通知,認為奧美定產品“不能保證使用的安全性”,決定全面停止奧美定產品生產、銷售及使用。此后,雖然有多起消費者起訴使用奧美定整形的醫院,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都未能勝訴。2008年8月,深圳市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一位奧美定受害者起訴深圳富華醫院醫療過錯賠償案。后又審理5名注射奧美定受到傷害的消費者起訴深圳市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的案件。
●判決
2009年2月13日,羅湖區法院判決深圳富華醫院賠償受害人1.9萬余元。2009年4月,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判定深圳市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對5名受害者賠償,賠償金額最高24萬多元,最低1萬元。
●入選理由
這是遲來的正義,但它終究還是來了。對于奧美定的受害者們來說,她們等待的并不是那筆賠償金,而是對她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肯定,也是對利用奧美定賺錢并由此造成惡果的醫療美容機構的懲誡。
NO.3
北大教授起訴非法行醫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大教授起訴北大醫院非法行醫案做出一審判決。北京大學醫學教授熊卓為因為長期伏案導致腰椎出現輕度滑脫,于2006年1月23日在北大第一醫院做了骨科手術,術后熊卓為因并發癥肺栓塞,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10月,死者丈夫北大教授王建國將北大醫院訴至法院,認為該院負責觀察、診療、搶救的3位主治醫生都是沒有行醫資格的北大醫學院的在校學生,且病歷還有多處涂改,并由于醫院醫療過失造成熊卓為死亡,索賠500萬元。
2009年此事被披露,引起衛生部高度重視,責成北京市衛生局核清事實。事件引起爭議的一個焦點,便是醫學院學生或實習醫生的行為是否屬于非法行醫。
●判決
2009年7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北大醫院存在醫療過失,醫院需賠償患方70余萬元。但一審并沒有認定醫院非法行醫。雙方均表示不服,此后相繼提出上訴。
●入選理由
這是去年廣受關注的訴訟案件之一。根據衛生部的解釋,符合一定條件的醫學院學生或實習醫生參加醫療活動是合法的,他們在臨床指導教師和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但是完全放手讓醫學院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醫療活動肯定是不合法的。若由此造成患者損害,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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