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回應李莉案仍存四大疑問
經濟觀察網 羅博/文 3月28日,央視《新聞30分》報道證監會工作人員李莉涉嫌內幕交易。舉報者提供證據顯示,李莉在2007年3月7日10點7分59秒以手機短信形式向其母親告知:“三一重工06年每股收益1.16元,分配預案十轉增十,分紅兩元,明日發布。”次日,這一重大利好消息如期公布。
證監會29日晚作出回應,經查證,沒有證據表明李莉利用該信息從事內幕交易,并歡迎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證監會的開放心態與迅速回應值得認同,但這種避實就虛的回應方式是否太過為自家人說話,敷衍投資者了,敷衍公眾的知情權了。
如今,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前婆媳關系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該事件爆出的問題卻是令人震驚,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者,證監會官員卻出現自我監管問題,這對證券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更是莫大的傷害。
因此,筆者就證監會回應提出四大疑問,權當再次監督一回。
首先,舉報內容焦點集中在李莉本人提前一天泄露了三一重工即將公布的重大利好消息。很正常的邏輯,如果這條消息不用來買賣股票,那李莉為什么要告知她母親這一足夠影響三一重工股票走勢的內幕信息?如果李莉及其母親未買賣該股票,那李莉母親是否將該消息泄露給他人從事股票非法交易?
第二,證監會雖然不對上市公司年報利潤分配預案進行行政審批,那李莉又是從何種渠道獲得此內幕消息的,告知李莉的內幕消息知情人又是誰?如果李莉并非內幕信息的理應知情人,那李莉獲得此內幕消息的渠道本身是否違規?
第三,蘇女士提供的股票買賣交割單中顯示,李莉還通過其手機有過7次股票買賣的交易,涉及有中海海盛、北辰實業、海欣股份、SST秋林等股票,這種操盤行為本身已經違反法律規定。證監會為何不予追究,不予回應?
2006年施行至今的《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同時,《證券法》規定:違反上述行為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作為證監會官員,李莉有渠道獲得三一重工的內幕信息,那她在上述其他股票交易中是否存在提前獲知內幕信息的行為,是否存在內幕交易?
縱觀證監會對于此事的回應,我們可以發現,證監會只是將焦點放于,李莉是否利用了三一重工的內幕信息買賣該股票,卻沒有追根溯源,查清信息從何而來,又流往何處。更沒有回應,李莉通過手機進行股票交易是否違規,是否存在內幕交易。
如果證監會認為,證監會工作人員泄露內幕信息、買賣股票均是正常行為,那證監會的眾多官員是否對此行為都是習以為常了?
一個很顯然的邏輯是,李莉身為證監會官員,通過證監會自身去調查,自然很難擺脫證監會為自家人說話的嫌疑。
因此,這件事情本身,應該由其他相關司法部門介入調查,而不是由證監會來自家人查自家人,真正還投資者、公眾以事實的真相。更希望證監會對其工作人員的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真正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
相關專題:證監會工作人員被曝涉嫌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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