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虹虛增銷售收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情況
鳳凰網財經訊 《第一財經日報》4月1日再次刊發了關于四川長虹涉嫌虛開巨額增值稅發票的報道。與此同時,舉報人范德均也提供了相關證據。 《
附 范德均所提供相關證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一、根據我提供的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600839)1998年度虛假財務報告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可以清楚地看出長虹公司1998年度虛增加了銷售收入。
二、2007年2月至5月上海英達企業總公司委托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陳雷律師多次致函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勇和總經理劉體斌要求長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屬企業上海英達商業公司開給長虹公司3億多的商業承兌匯票的執行情況作出說明,但長虹公司至今沒有任何解釋。
三、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報告載明:1、應收票據1998年末余額為6,065,759,932.85元,其中銀行承兌匯票2,047份,共計3,815,759,932.85元;商業承兌匯票71份,共計2,250,000,000,00元,其中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1998年初的應收票據是81,000,000,00元,年末是465,800,000,00元,2.1998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為11,602,666,517.24元;3、現金流量表說明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為2,2900,430,171.93元,這些可以清楚地證明長虹公司針對上海英達商業公司開具的3億多的商業承兌匯票已經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四、2007年5月21日原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總經理黃建平申明:針對這3億多的商業承兌匯票,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沒有提過貨,沒有商品入庫和銷售,也不是預付款,也沒有收到過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這3億多商業承兌匯票的增值稅發票。依法可以判定長虹公司針對這3億多的虛假銷售虛開了增值稅發票。申明人黃建平對自己申明內容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陳雷律師從上海市工商部門取證的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的1998年度財務報告可以進一步證明。
五、另外上市公司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得到證實。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報告載明: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初的應收票據是34,700,000.00 元,1998年末的應收票據是665,800,000.00元,而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報告載明:主營業務收入為135050.55萬元,1998年末的應付帳款為125,897,282.67元,應付票據為94,938,593.00元,可以清楚地證明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也給長虹公司提供了商業承兌匯票,他們也沒有從長虹公司得到增值稅發票。
六、同樣你們可以調查四川國貿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報告載明其1998年末的應收票據是794,050,000.00元,其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額一定不小。1998年度四川省范圍內還沒有一家經營長虹電子產品過3億元的單位,針對長虹公司其應收票據不可能達到794,050,000.00元,
七、從四川長虹(600839)1998年年度報告的現金流量表可以清楚地判斷出,四川長虹(600839)對所有虛增的銷售收入都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現金流量表
會股03表
編制單位: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度 單位:元
項目 注釋 金額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13,402,219,318.64
收取的租金 -
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 2,290,430,171.93
八、 四川長虹(600839)1998年度虛增50億的銷售收入,根據其1998年半年報和1998年報的有關收到和上繳增值稅的說明和數據可以看出四川長虹存在虛開近50億彩電銷售增值稅發票的可能,虛開的彩電增值稅發票是否被違法利用,是否已經造成國稅的流失只有查證才能落實。
舉報人:范德均
相關專題:四川長虹曝財務丑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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