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改革下一步:存量發行或為方向
存量發行利弊各半,監管層正對此研究
陸媛
新股發行機制改革下一步去向何方?存量發行是監管者指出的方向之一,也有一些存在需求的企業和投行近日呼吁這一體制開始試點。
而《第一財經日報》近日從一位業內人士處獲悉,證監會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存量發行制度,并態度積極。
存量發行試點的提出已有數年,但今年這一話題再熱,源自“兩會”期間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在包括本報在內的小規模記者招待會上提到,存量發行和一次核準多次發行(即儲架發行)都是非常好的建議,都是將來完善發行體制必然觸及的。這個信號代表了監管層鼓勵社會充分討論達成改革共識的意圖。
存量發行的利與弊
在接受本報采訪的多位資深投行人士眼中,存量發行的利弊非常清楚,好處有二,在于大股東快速減持套現不必通過二級市場也不影響股價穩定,同時賣老股不發新股則不會攤薄企業利潤,但弊端也很明顯,這一方式僅有利于原始股東變現造富,而不利于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即融資功能和上市公司回報股東功能的促進。
有也行,沒有也行,存量發行這項制度并不改變發行體制和當前市場的股票供求基本格局,一位北京券商的投行人士直言:“就當前狀況而言,無非是使原始股股東不必經歷鎖定期而快速套現,多創造幾個億萬富翁。這對市場大局并無裨益,并非重點性改革。
存量發行的資金并不進入上市公司,也不會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項目有所貢獻,一家券商投行負責人則對此態度平淡:“存量發行不要求募集資金去建設項目,這對公司發展并無促進,亦不回報其他股東,當然這些有存量發行需求的公司本身不缺錢,主要是原始創業股東想變現走人,而這對公司未來的經營信心是有影響的。
《公司法》:存量發行的現實障礙
存量發行討論多年而未出鞘的原因,與存量發行除了造富并未為資本市場基礎功能有絲毫貢獻有關,《公司法》的法律規定則是存量發行不能前行的現實障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修改《公司法》的艱難程度,一位監管人士預期并不樂觀,他表示沒有三到五年是不可能完成相關法條修改的。
業內呼吁新舉措
何時有新舉措?上周有負責制度設計的相關部門監管人士提出,監管理念是為資本市場的需求提供一切的制度供給。而存量發行則大有需求所在,據另一位監管人士表示,存在需求的公司很多。
或許應當對存量發行的公司分而治之,有的公司重視股東回報承諾分紅,這可能會減少監管者和市場對于存量發行者套現而不回報社會的擔憂。萬得資訊一位董事表示,當前現金流充足并無融資需求,但如果能推出存量發行制度就會上市,而且計劃發行后向所有股東分紅,這有助于建立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文化。該公司去年獲得了中信綿陽產業基金的注資,并在牛市期間迅速拓展了市場占有率超80%。
瑞銀證券投行部負責人趙駒在參加監管層主辦的新股發行制度會議時提交的一份研究報告稱,IPO發行時出售舊股會引發投資者疑慮,這是存量發行的劣勢,因此必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老股東套現的原因以解除疑慮,一般投資者都希望IPO募集資金用于投資公司未來的發展,從而帶來更大的股東回報。
對于解決這一問題應采取何種措施,趙駒建議對出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類別和出售存量股份比例作出限制,以避免財務投資者短期套利行為,避免由于存量股份出售而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地位發生變更,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發起人持有的存量發行外股份仍然需要設定限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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