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被指不公 律師建言復查唐建老鼠倉
作者:夏欣
時任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李正強與上投摩根“旅游門”被曝光后,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立即在其博客上聲明:如果媒體報道情況屬實,證監會應當對上投摩根“老鼠倉”進行復查,查清上投摩根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理由是: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
“我們已經向證監會遞交兩份建議:一是建議證監會對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唐建‘老鼠倉’案進行復查;二是再次請求證監會對上投摩根進行行政處罰。”4月15日,張遠忠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復查的法律依據
2008年4月,證監會對上投摩根事件做出結論:老鼠倉是唐建個人行為,與上投摩根無關,因此,僅對唐建做出了罰款和終身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
其后,張遠忠曾請求證監會對上投摩根進行行政處罰,責令上投摩根退還唐建“老鼠倉”事件后違法收取的管理費。但證監會認為唐建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張遠忠的請求屬于民事司法裁判,要求退還管理費無合法依據。
“如果出現了新的證據,并且新的證據讓人對以前的處理結論有合理的懷疑,那么證監會的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對過去的案件進行復查。如果發現有遺漏之處,要依法重新做出處理。有關的公民或者組織,也有權請求監管部門進行復查。”對于復查一事,北京楊兆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這樣分析。
但是,對于復查一事的法律依據,業界也有不同的觀點。股市維權律師嚴義明認為:“是否復查取決于兩方面的情況。第一,看唐建案件是否處理完了;第二,除非是又涉及到其他的事情,否則一件事不能反復查,沒完沒了。”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認為:復查主要包括幾方面內容:第一,監管機構對此事的處理是否有失不公正之嫌;第二,基金公司對“老鼠倉”是否負有責任;第三,如果基金公司負有一定責任的話,應該對基金公司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基金公司不能免責
如果放到現在,對唐建的“老鼠倉”,上投摩根難辭其咎。針對這一問題,證監會正在加大打擊力度,對嚴重法規事件(如出現利益輸送、基金經理建“老鼠倉”等嚴重違法違規事件),除了懲罰當事人,還將實行“連坐”,追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領導的責任,并且對基金公司進行相應處罰。這是2009年連抓三起“老鼠倉”大案的深圳證監局局長張云東此前公開表示的意見。
而在2009年年底召開的第32次基金業聯席會議上,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提醒: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觸犯“老鼠倉”、“非公平交易”和個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三條底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和基金經理應負有直接責任,基金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督察長、獨立董事均要負間接責任。”張遠忠告訴記者,出現“老鼠倉”,基金公司應受到行政處罰,并負責民事賠償和退管理費;基金經理除了受到行政處罰以外,還負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基金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督察長負有行政責任;獨立董事有民事賠償責任。
張遠忠認為,一旦基金公司發生“老鼠倉”事件,基金公司應當自證是否做到了嚴格的內部控制,自證管理無過失。以唐建案為例,如果上投摩根在管理存在漏洞,就應負有連帶責任。
不過,截至目前,基金“老鼠倉”事件懲罰的都是基金經理個人。楊兆全認為,基金公司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監管部門對出現老鼠倉的基金公司,可以對其經營行為做出部分限制,例如管理基金的規模、發行基金的時間限制等等。基金公司對老鼠倉的發生有監管不力責任,或者違反了自身的管理義務,投資者有權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要求基金公司承擔賠償損失、退還管理費等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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