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不是單純的房價調控“殺手锏”
中國政府網5月31日公布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國明確將“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列入今年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重點內容之一。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我國,房產稅并非一個新的稅種,有關房產稅的改革也由來已久。然而,近期隨著房價高漲,被市場視為房價調控“殺手锏”的房產稅改革又立于風口浪尖。
改革目標重在調節收入分配
部分權威專家5月3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今年4月初財政部將“完善房產稅制度”列入其2010年工作要點,到此次發展改革委在其年度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中提及“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顯示了政府推進房產稅改革的堅定決心。
不過專家們也表示,要正確理解當前推進房產稅改革的目的和意義。作為我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房產稅改革最主要的目的并非調控房地產市場。
“房產稅稅制改革的核心目標是公平市場競爭,調節收入分配。”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告訴記者,由于我國沒有財產稅,房產稅更多是作為一種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也指出,目前市場對房產稅改革的預期主要是強調了房產稅抑制投機、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功能,但房產稅還具有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和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功能。
房產稅改革是一個漸進過程
房產稅在我國最早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原政務院在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開征房產稅,1951年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并入城市房地產稅。
上世紀80年代,鑒于城鎮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使用者沒有土地所有權,我國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稅兩個稅種,并于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時,城市房地產稅仍保留,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征收,直至2009年1月1日我國宣布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
白景明認為,目前我國的房產稅條例是暫時性的框架,房產稅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下一步改革一方面是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完善房產稅稅制;另一方面,要隨著財稅制度改革的深化不斷健全房產稅稅制,并針對收入分配變化格局調整房產稅體制。
根據我國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納稅人,但條例同時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交房產稅。
分析人士指出,從稅制完善角度看,擴大房產稅征稅范圍代表了改革的未來方向,但要推進這一改革當前亟待解決個人住房信息采集、房產評估和具體征收環節等技術層面的問題。
改革重點在計稅依據調整
高培勇指出,當前改革房產稅的重點應放在現有征稅范圍內對計稅依據的調整。目前,我國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價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其中,按房產計稅價值征稅,主要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高培勇認為,改革應將原先按房產原值計稅改為按評估值,也就是市值計稅,從而更好發揮房產稅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據悉,目前我國已經開始在湖南、湖北部分地區部署相關的改革試點。
此外,白景明指出,由于房產不能移動、稅基固定,我國以及絕大多數國家、地區都將房產稅作為地方稅。隨著房產稅稅制的不斷完善,未來擴大房產稅征稅范圍不僅有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使房產稅成為各地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
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目前,我國按房產余值計征的房產稅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房產稅稅率為12%,其中單位和個人出租住房的稅率暫下調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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