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機制理應針對財富而非收入
⊙胡月曉
改善收入分配被認為是當前一項提高內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并且還被上升到了國家政策層面的高度,成為我國宏觀經濟調控中“調結構”的重要內容。
經濟學理論和生活實踐告訴我們,財富分配不均或過分集中導致的貧富二級分化,對消費總量的擴張是無益的,因為富有者的財富和收入的邊際消費效應都較低。因此,經濟要可持續增長,社會要均衡和諧發展,社會財富分配結構中的貧富差距就不能過大。從社會財富分配結構的形態看,一個最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財富結構是橄欖形的結構。在橄欖形的社會財富分布結構中,中產階級是經濟和社會體系的中堅力量。從經濟學角度,這是一個龐大消費市場形成的基礎;在社會學意義上,它意味著社會穩定有了可靠保障。
顯然,當前中國的中間階層過于弱小,并且還正受著高房價的不斷侵蝕,政治上構不成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經濟上承擔不了“轉型”的重任。中國貧富差距擴大的二元經濟結構,實際上已成阻礙經濟轉型和增長模式轉變的一道“坎”
但這道“坎”卻并不是由收入分配差距擴大造成的。當人們提及當前貧富差距的巨大程度時,通常會被提到的一組數據是:1997年至2007年,中國勞動者報酬占GDP的比重從53.4%下降到了39.4%;企業盈余占GDP的比重則從21.23%上升到了31.3%上這組數據明顯擴大了收入分配不均對財富分配不均的影響作用。實際上,勞資雙方占GDP比重的巨大變化,只是2003年后才發生的。在此之前,各要素在GDP分配中份額基本穩定。2003年至2005年間,勞動者報酬占GDP的比重由50%快速下降到了41%,企業盈余占GDP的比重則由20%快速上升到了30%,兩者差距迅速擴大。
近幾年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程度快速惡化,很大程度上是資產價格尤其是房地產價格快速上升的結果。因此,筆者的觀點是,資產價格泡沫導致的財富分配效應,才是貧富分化急劇擴大的主因。正是財富分布的初始狀態以及要素價值的重估,才使當今社會財富集中程度迅速提高。
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進程中,房地產價格的快速上升,“先進入者多得”的效應特別巨大。原先擁有較多住房的居民或者通過某種渠道獲得土地資源的群體,可以享有資產快速升值的收益,而后來者和缺房戶則整體在社會財富結構中的份額急劇下降。在上世紀80年代,彩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在普通居民家庭財產中占有重要地位。那個時候,中國貧富差距的距離是“萬元級”的快在當前的住房差異年代,中國貧富差距的距離則擴展到了“千萬元級”甚至“億元級”。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差距并不是供應不足造成的。據有關媒體報道,上海市有關部門針對本市居民的一項抽樣調查統計顯示,2009年上海本地居民戶均擁有的住房套數為3套。顯而易見,供應不足導致高樓價,是相關利益者的托詞,分布不均才是造成部分群眾住房困難和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主因。
因此,我們需要建立針對財富而非收入的調節機制。
筆者以為,財富調節機制是一個比收入分配調節機制更重要的經濟和社會調節機制。在西方發達國家,遺產稅、不動產稅、固定資產稅等針對財富分配調節的稅收體系早已發展得相對成熟。我國至今仍卻鮮有這類針對財富的調節機制。只是強調規范收入分配,一味強化稅收調節,結果往往使中產階層成了最主要的規范對象,因為中產階層的收入規范化程度是最高的,而已進入財富金字塔頂部的富人群體,則因財富來源多元以及資產增值和收入的高度非規范化,卻得以逃脫調控。
筆者這么說,當然不是說不需要改善收入分配,而只是說不能因此脫離了中國貧富分化的問題實質,偏離了資產泡沫引起的財富分配效應導致貧富差距擴大這一問題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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