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框定地方融資平臺新老劃斷 70%劃界三類債務(2)
70%劃界
根據19號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被分為三類:一,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二,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三,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征求意見稿對“公益性項目”、“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在建項目”均做了明確界定。
其中,“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界定頗令市場關注,其指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來源于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不過,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和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市場關注點在于,一是70%比例規定,二是對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土地出讓金的界定。
與上述分類規定相關的是,在融資平臺公司清理規范時,“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亦采納了70%劃定標準,即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來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債務。融資平臺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專項費收入。
一位評級公司人士分析,上述償債資金70%的規定可能為各個部委博弈的結果,在此之前,一些部委曾提出過40%、60%的征求意見,但最終70%較符合實際運作情況。
而對“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土地出讓金”的規定,則很好體現了“新老劃斷”的19號文精神,即對于6月30號之前成立的平臺公司,其注入的土地出讓金屬于企業自有現金流,而非政府預算資金。
各界博弈的一個很好例證,征求意見稿是對“城市軌道交通”做了特殊處理——“對于此類在建項目,可暫不適用‘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規定,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相關專題:地方政府債務黑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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