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海)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海)
(2010)28號
當事人:劉海,男,1978年7月出生,時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基金)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僑香路嘉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海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不要求舉行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海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8月27日劉海擔任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債券基金)的基金經理起至劉海違法行為的發現時間2009年8月21日,劉海通過電話下單等方式,操作妻子黃某于國泰君安證券深圳蔡屋圍金華街營業部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劉海管理的債券基金買入并賣出相關個股,涉及鞍鋼股份等3支股票,為黃某賬戶非法獲利134,683.57元。其中:
一、鞍鋼股份:
2009年1月15日,黃某賬戶買入40,000股。1月22日,債券基金買入該股,至2月5日共買入140,000股。
二、海通證券:
2009年1月15日,黃某賬戶買入85,500股,同日,債券基金買入40,000股。
三、東百集團:
2009年1月20日,黃某賬戶買入97,700股。1月19日,債券基金買入該股,至2月18日共買入603,400股。
調查發現,劉海、黃某夫婦提供了黃某賬戶的交易資金,是該賬戶交易股票獲利的直接受益人。劉海利用任職優勢先于其管理的債券基金,直接為黃某賬戶買賣相同股票。案發后,劉海配合了我會調查工作。
以上事實,有長城基金提供的相關情況說明,當事人詢問筆錄,債券基金和黃某賬戶股票交易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有關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同時,還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禁止特定人員直接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我會決定:
一、取消劉海的基金從業資格;
二、沒收劉海違法所得134,683.57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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