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老鼠倉 刑法劍出鞘
刑法“利劍出鞘”
南京 蔣悅音
一場針對基金公司老鼠倉展開的“強力滅鼠”行動,成為近期市場關注的焦點。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景順長城基金和長城基金管理公司三名基金經理涂強、劉海、韓剛的處理措施。涂強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罰款、取消從業資格、終身市場禁入;劉海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萬元罰款、取消從業資格、3年市場禁入;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已被移送公安機關,成為A股市場首個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老鼠倉展基金經理涂
筆者以為,對于“老鼠倉”等背信行為和違法案件,《刑法》“利劍出鞘”,這是建立健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長效機制進程中的一個突破性事件,具有風向標意義。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關規定,對從事“老鼠倉”行為的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這為基金“老鼠倉”行為以刑事案件被指控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不過,因為《刑法修正案(七)》中對于“老鼠倉”行為的界定過于模糊,離將這些基金“碩鼠”送上刑法審判臺還存在一定距離,所以,此次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必將直接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老鼠倉”問題的配套司法解釋出臺,進而徹底解決《刑法修正案(七)》以往“只能看不能用”的尷尬局面。
此前一些基金“碩鼠”能夠在倉庫里吃得滿嘴是油,即使在市場上下鬧得沸沸揚揚后,也不過扯下幾撮“鼠毛”,脫下一層“馬甲”,幾乎沒有任何實質違法成本,難道不是基金“老鼠倉”屢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有“老鼠倉”基金經理為自己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獲刑,以此來開啟司法實質性打擊、遏制“老鼠倉”行為的大門,改變A股市場存在的“鼠疫”橫行現狀。
查處老鼠倉當求聞風喪膽之效
證監會將韓剛涉嫌犯罪證據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無疑大快人心。我認為,查辦“老鼠倉”違法違規案件,懲處相關違法違規基金經理,在懲處力度上,都要有讓違法違規者聞風喪膽之效。
以震懾違規行為的有效性來看,我們應當承認,證監會在近期明顯加大了對股市內幕交易與基金“老鼠倉”等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但與此同時,由于內幕交易與基金“老鼠倉”行為的隱蔽性及有關制度存在缺陷,而且監管機關在取證、查辦案件過程中可能還會受到一定的掣肘,所以市場監管的力度難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市以市場公平與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為目標,加快制度健全與完善步伐,提高違法違規行為成本,并以此進一步有力地震懾市場違規行為,顯然是市場“三公”原則的要求。
所以,筆者建議,監管部門在查處有關股市違法違規案件時,應當追求讓違法違規者聞風喪膽之效。(上海 周義興)
惡竹應須斬萬竿
福州 曾志楊
被立案查處的三名基金經理中,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因基金經理涉嫌違反《刑法》,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少數基金經理利用執掌基金的權力,大搞“自留地”,以親友家屬名義另立戶頭,賺得盆滿缽滿,不但侵犯了基民的利益,還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對他們實行法律制裁是理所當然的。有道是“惡竹應須斬萬竿”,“老鼠倉”一日不毀,股市將無寧日。
有人認為這三位基金經理違法所得不多,此次懲處的力度未免過大。我卻以為,涉及金額當然是懲處的依據,但并非唯一依據。基金經理知法犯法,其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已造成了嚴重傷害。筆者以為,不法經營的基金經理有“二罪”:
一是破壞了基金業的社會信譽。常言道“商無信不立”,基金的來源是基民的投資,基民或者因缺乏證券知識無力獨立投資,或者因為時間有限,難以守著行情操作,于是將資金委托給基金進行投資。如今基金經理拿著基民的錢不當回事,甚至將基民的錢作為“老鼠倉”的墊腳石,這無疑會讓廣大投資者心灰意冷。信譽是基金的生命線,如今少數基金經理以一己之私置基金業的發展于不顧,這罪過還算小嗎?中國的股市不能沒有基金,沒有基金這一投資渠道,將有很大的一筆社會閑散資金無用武之地;中國的股市不能沒有基金,沒有基金作為股市的中流砥柱,股市便會成為一盤散沙,一盤散沙的股市就如無源之水、無根之木一般,暴漲暴跌的股市將被民眾視為“畏途”,列為“禁區”
二是破壞了價值投資的理念。少數基金經理利用信息優勢,指使家人或親友買賣基金建倉的股票,做的是投機生意。而這種投機行為將起到惡劣的誤導作用,股民見內幕消息可以一夜暴富,便會棄理性投資為投機,盲目追求內幕消息的結果則會使股市變成追漲殺跌的賭場,這樣的股市怎能成為經濟發展的助推器、晴雨表和動力源?
有鑒于此,證監會出重拳打擊基金業中的害群之馬,整肅證券市場,這對規范股市,做大做強股市,無疑是很有意義的一件事。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6日表示,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涂強以及長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劉海、韓剛違法違規案調查、審理完畢,證監會依法對涂強、劉海作出行政處罰并實施市場禁入,將韓剛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韓剛案是首例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惡竹應須斬萬竿”,《刑法》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上利劍出鞘,讓市場大快人心。投資者認為,查處老鼠倉當求讓違法違規者聞風喪膽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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