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之后 紫金礦業的賠償方案何時出臺
針對今年7月發生的紫金山金銅礦環境違法一案,紫金礦業日前發布公告稱,公司已于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環境保護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1、責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2、罰款956.313萬元。(《新華網》10月7日)
在沉寂了三個月之后,對紫金礦業的處罰可謂姍姍來遲。處罰措施第一條未免大而無當,“消除污染”本就是紫金礦業肇禍之后的分內之責,根本談不上“處罰可謂真正意義上的處罰唯第二條:罰款956.313萬元,近千萬的罰款應該是刷新了此類污染事故罰款的歷史記錄。猶記得,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石油方面向國家環保總局繳納的罰款不過區區100萬元。兩相對照,紫金礦業貌似遭遇“重罰”
但是,如果換個參照系,把紫金礦業和同樣惹下污染亂子的BP(英國石油公司)作比,前者所遭遇的那點壓力和損失,簡直不值一提,“幸福得令人發指”。BP要接受美國“按日罰款”的制度,罰金之重足以令BP這樣的世界級企業搖搖欲墜;而紫金礦業只要一次性繳納罰金即可全身而退,罰金數額貌似“重罰”,但相比財大氣粗的“中國第一大金礦”——紫金礦業2009年凈利潤達到35.4億元——又實在算不上什么。
BP真該感慨身世凄涼,既“不幸生在英國”,又“不幸惹禍于美國”。除了面對美國政府的巨額罰單,BP還要面對來自美國民間的天價索賠,為此它不得不設立一個高達200億美元的專項賠付基金。而我們的紫金礦業呢,在事件發生三個月之后,卻仍然對于賠償事宜三緘其口,賠還是不賠,這儼然成為一個問題。
必須要說清楚,罰款是罰款,賠償是賠償,不能混為一談。紫金礦業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187.71萬元,紫金礦業必須為此買單,值得一提的是,直接損失或可以計算,但間接損失、隱性損失卻無法準確測度,這筆更深層次的損失亦應由紫金礦業負起責任,由此而言,紫金礦業理應像BP一樣,為此建立專項賠付基金,為漫長而艱苦的汀江治理和沿線漁民的生計,寄托一份實質性承諾和保障。
按照現行法律,環境公益訴訟被拒斥在法庭之外。每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訴求和權益始終無法得到尊重和滿足。真正的受害主體被架空,環境污染談判成了肇事者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無一例外的,在這種曖昧的、混雜著原諒與自我原諒的談判游戲中,無論是中石油還是紫金礦業,都不可能發自內心地敬畏民意和民權,他們的傲慢既是天生的,又在后天得到了無以復加地強化。
環境違法成本太低,致使企業的環保之弦過于松弛,進而致使環境污染事故頻發,出事之后的處置措施既滯重又處處綏靖,每每令有關肇禍企業涉險過關,從而為下一起更惡劣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就此形成惡性循環,沉疴相因,永無寧日。
沒人知道這種局面何時是一個盡頭,肇事企業和地方政府對污染事故似乎始終缺乏切膚的痛感和恥感,而那些深受其害的人們又無法主張自己的訴求,他們的權益首先被肇事企業所傷害,繼而又遭到行政和法律的蔑視,這是雙重的打擊和痛苦,是無法容忍的不公,是比污染事故本身更令人痛楚的夢魘。
抵達權利的彼岸,要跨越千山萬水,要經受無窮地挫折。盡管可能面臨可悲的沉默,但我仍然要向紫金礦業和有關部門理直氣壯地問一句:行政處罰之后,紫金礦業的賠償方案何時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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