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來”的維爾利:2011創業板首位闖關者疑點叢生
彭潔云
新年伊始,江蘇維爾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爾利環)率先闖關IPO,今日將接受發審委審核。作為2011年第一家上會的創業板公司,提供垃圾滲濾液處理的維爾利可謂“亮點”多多。
公司現控股股東常州德澤在2007年8月順利獲得維爾利全部股權,而收購資金卻全額來源于向被收購對象的借款。其后,維爾利的實際控制人李月中又以個人專利增資800多萬元,但對其“非職務發明”的情況說明卻很難令人信服。值得一提的是,維爾利還曾與VC簽署“對賭協議”,為了順利上市,貌似已“清理”完畢。
從外資到內資,從注冊資本200多萬元至近4000萬元,從外對賭協議”執行到終止,維爾利的股本演變史耐人尋味。
“羊毛出在羊身上”
收購維爾利乃借款維爾利
招股說明書顯示,常州德澤持有公司股份3139.20萬股,占公司股權比例79.07%,為公司控股股東。而在維爾利創立之初,公司卻是一家如假包換的外商獨資企業。
2003年,WEHRLE-WERK AG(下稱“WWAG”)出資成立維爾利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維爾利有限責)出注冊資本20萬歐元。由于WWAG的經營理念與國內市場的實際情況不一致,致使維爾利的市場開拓和經營業績未能達到理想目標,WWAG決定轉讓維爾利有限的股權,而接盤者正是以李月中為首的五位維爾利中方員工。
2007年7月5日,維爾利有限董事會作出決議,同意WWAG將維爾利有限10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常州德澤。同日,WWAG便與常州德澤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常州德澤當時為李月中、浦燕新、周麗燁、駱建明和朱衛兵等五位維爾利有限中方員工組成的內資公司。
而在那次的股權轉讓中,毫無資金實力的常州德澤卻能順利“接棒”,實則緣于其向WWAG支付的600萬元股權收購款全額來自向維爾利有限借用的資金。
當時的股權轉讓價格為600萬元,較維爾利當時的市場價值有較高溢價。審計報告顯示,2007年6月30日維爾利有限經審計的凈資產為2627383.35元。審計機構為常州開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但該會計師事務所不具備證券期貨從業資格,且該次股權轉讓未經過評估。
在招股文件中,保薦機構也坦言,常州德澤為向WWAG支付股權轉讓款而從維爾利有限借款的行為不符合《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
《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表明,企業之間不得擅自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否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予以取締。但由于維爾利有限未就該等借款向常州德澤收取任何利息或資金占用費,因此,維爾利有限不存在因此而受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方分支機構處罰的可能。
常州德澤能夠順利借款,也得益于借款程序走得輕而易舉。招股資料表明,該次借款審批程序獲得董事會和監事會審批,卻沒有經過股東會的審議。
上海一位律師向記者表示,常州德澤的借款可以定性為,潛在股東或潛在實際控制人向公司借款,屬于關聯交易。常州德澤如此“借款可可視為合規不合理,是借助了當時環境條件的一系列便利。
他表示,上述借款發生時,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借款需要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沒有明確規定,維爾利的《公司章程》也無相關規定或限制。此外,由于該等借款發生時,WWAG已不是維爾利的股東,因此原則上不需要取得WWAG的同意。
2008年12月,常州德澤向維爾利的股權轉讓借款歸還完畢,招股資料稱,此次償還資金來源為,常州德澤向非關聯方常州聯合鍋爐容器有限公司的800萬元借款。
申請專利時身居要職
“非職務發明”巨額增資存疑
外資轉內資不久,維爾利有限就進行了第一次大規模增資。
2007年9月,維爾利有限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將注冊資本由原204.7536萬元增至170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中,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月中的專利發明占據了一半之多。
資料顯示,常州德澤以貨幣出資469.2464萬元,蔣國良以貨幣出資200萬元,李月中以其經評估的實用新型專利“分體式膜生化反應裝置”作價826萬元出資。
招股資料強調,李月中用于增資的“分體式膜生化反應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為非職務發明。
該發明由李月中獨立研發完成,早在其2001年博士畢業時已基本完成,不屬于執行維爾利有限的工作任務。
維爾利有限也于2005年3月出具《非職務發明確認函》稱,在完成該發明創造的過程中,李月中沒有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因此并不構成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確認函》
招股資料雖然用了大量篇幅對其“非職務發明”進行辯護,但實際情況卻難以令人信服。
于2001年博士畢業時已完成專利研究設計的李月中,卻在2005年5月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9月13日公告將該項專利授予李月中,此時距離李月中的專利發明時間已有五年之久。
“遞交專利申請的時候,李月中已經身居要職。是公司專利還是個人專利,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此時就很難加以證明,招股材料提供的情況解釋說服力并不強。”上述律師表示。
資料顯示,2002年1月,李月中進入WWAG,任項目工程師、培訓師,主要負責中國垃圾滲濾液處理市場開發和在華子公司的籌建。2003年維爾利有限成立,李月中便擔任公司總經理。于2005年2月28日注冊成立的常州德澤,其法定代表人也一直為李月中本人。目前,李月中為維爾利實際控制人。
沖擊IPO前“對賭”終止
中風投進駐連番“失算”
值得關注的是,2008年底,維爾利曾與中國風險投資公司(下稱“中風投”)簽署對賭協議,并于2009年底終止。而已順利上市的創業板公司東方財富和天晟新材也曾與投資方簽署對賭協議,都在“上會”前夕清理。
一位保薦代表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簽有對賭協議的發行人,只要在上報材料前不再存在繼續有效的對賭協議,換句話說,對賭協議已經終止或者履行完畢,那就不構成上市障礙。
2008年12月,維爾利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將注冊資本由1700萬元增至1995.3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295.31萬元由新股東中風投以貨幣形式出資1000萬元認購,每元新增注冊資本的認購價格約為3.39元。
《增資協議書》的特別約定主要有四條。截至維爾利設立時,第一、第四款涉及的事項已經發生,并已按照《增資協議書》的約定執行。根據《增資協議書》之“合同變更、解除”條款的約定,在維爾利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增資協議書》自動解除,因而《增資協議書》中的其他特別約定已于2009年11月12日終止。
《增資協議書》第一項約定:“維爾利有限在2009年決議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2008年1月1日至改制基準日期間,完成的累計經營性凈利潤合計高于2000萬元,2008年度完成的經營性凈利潤不低于1000萬元,則中風投認可的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后30日內,中風投應向常州德澤無償轉讓其所持維爾利有限總股本2%的股權。
《協議書》第四項則約定,若維爾利有限2008年實現凈利潤達到承諾保底利潤120%以上,則在進行2008 年度利潤分配時,常州德澤可單獨定向分配利潤800萬元,剩余利潤分配常州德澤和中風投按照股權比例共同享有,且中風投只享有股權比例1/12的現金分紅權。
招股書申報稿顯示,維爾利有限2008年的凈利潤約為1222.65萬。中風投“對賭”連番失敗,于2009年10月將維爾利有限2%股權無償轉讓給常州德澤,并損失了2008年100多萬的現金分紅。
然而,看似慷慨和“失意”的中風投卻是個不折不扣的最大獲益者。一位PE人士表示,這份對賭協議,很明確地表達了中風投的訴求,即獲得上市的增值收益。而正是因為其增資的時點早,讓其成為唯一一家鎖定期為12個月的創投公司。
“其入股時價格僅為每股3.4元,而國信弘盛等后來者投資價已為每股7元多,且鎖定期為36個月,對賭時失去的就不算什么了。”上述PE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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