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北亞卷入新華人壽股權買賣案
⊙記者 趙一蕙 ○編輯 全澤源
S*ST北亞今日披露了一則訴訟公告,公司作為第三人牽涉到新華人壽股權買賣糾紛案,而就目前披露的情況看,上述訴訟尚不會給公司帶來重大影響和風險。
根據披露的內容,此案的原、被告分別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7日,新產業向新華人壽公司及籌建中的新華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諾函。當時,新華控股公司由上述新產業以及S*ST北亞、隆鑫控股與中國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于2005年發起籌設,但未進行工商登記。
根據承諾函,新產業因受新華控股公司委托,向東方實業購買新產業代東方實業持有的新華人壽10800萬股,而其支付給東方集團的上述股權購買款4.32億元,則是新產業劃轉新華人壽公司的貸款或者以出具劃款函方式支付的。此后,新產業根據新華控股公司委托,將上述股權轉讓給了上海亞創。因此該承諾函確認,新產業受到的上海亞創股權款4.32元應該全部返還給原告新華人壽公司,并且作出了明確的還款承諾和保證。
2008年4月18日,新產業應保監會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出具《承諾函》,隨后,新產業與保監會開立共管賬戶,存入4億元并接受保監會監管。至今因新產業未返還借款,其4億元現金仍被保監會監管之中。
原告新華人壽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4.32億元并償還相應利息,暫計至2010年10月12日,利息金額為6577.4萬元。
原告新華人壽公司的《民事起訴狀》中還載明,新華控股公司并未合法登記,案件所涉欠款4.32億元均為原告款項,新華控股公司分文未出,因此,原告將S*ST北亞及另兩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列為此案第三人。
上市公司對此表示,鑒于該案的原告訴訟請求均為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且訴狀中稱,公司被列為第三人,“旨在保障法院全面查明本案事實”,且被告新產業與該案相關的4億元現金仍處在被保監會監管之中,北京高院裁定查封凍結的也系被告財產,且原告起訴中并沒有要求S*ST北亞承擔責任的內容,因此就該案目前情況,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暫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重大風險。不過公司仍將根據北京高院《應訴通知書》要求應訴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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