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私募:希望知道我是誰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公開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已經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計劃,而陽光私募基金被重新納入監管也被認為是板上釘釘。
法律的修訂已經越來越近,作為即將被新的基金法監督和保護的對象,陽光私募的從業者們對這次修法有什么樣的期盼和擔憂呢?為此,《大眾證券報》向國內最優秀的一批陽光私募基金發出了問卷調查。問卷調查包含兩個問題:“ 第一,面對即將到來的修法,您希望新的修法能解決哪些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面對即將到來的修法,您最擔憂的是什么?”本次調查發出問卷41份,收回答卷22份。這些答卷中,揭示了陽光私募對新基金法的五大期盼和兩大擔憂。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將隱去這些陽光私募的身份。
五大期盼
最大期盼:
請告訴我我是誰
我是誰?這個哲學命題也困擾著陽光私募們。在22份答卷中,有17份明確提出,他們希望新法能夠明確自己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夠有個確定的身份。
“陽光私募基金從屬性上來說應該屬于機構投資者,但是目前陽光私募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身份卻得不到市場的認同,雖然目前已經可以參與上市公司網下申購以及新股上市前的詢價等,但是例如股指期貨等對沖工具陽光私募仍然無法介入。”一家私募的說法很有代表性。
“初具規模且處于新興高速發展時期的陽光私募身份合法化,有助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因此亟待立法完善。”另一家私募說。
在這17家中,更有4家進一步提出,希望能夠明確到底陽光私募由誰來監管。到底是證監會管,還是銀監會管,該聽誰的?“實際上,就是一個‘我爹到底是誰’的問題。我們現在就是屬于沒爹沒娘的孩子,希望新的法律能給我們找一個爹。”某私募老總這樣說。
還有一家這樣說:“希望允許私募基金成立合伙企業進行證券投資,并對以證券投資為主業的合伙企業的監管結構進行明確。
第二大期盼:
我們能不能擺脫信托
目前,陽光私募發行產品主要是依托信托平臺。但由于自2009年下半年暫停了信托的證券開戶,私募基金的產品發行就變得并不容易。在22份答卷中,有13家私募針對信托的問題發表了意見。
“目前我們只能借道信托,而現在信托開戶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制約行業發展的問題。沒有賬戶或者賬戶因為制度的安排被壟斷在信托手里,使得銷售成本提高,這對私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現實的制約。”這是比較有代表性的意見。
“現在的信托渠道是否還有必要?能否直接和券商、銀行合作發行,減少中間費用?”還有人這樣說。
第三大期盼:
規模的限制能不能松一點
解決生存問題之后,接下來就是關心發展壯大的問題。一共有8份答卷提出,對規模的限制能不能放松點。
“信托管理條例中規定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這就決定了產品的規模受到局限,不可能出現規模能與公募基金相提并論的單只產品。 ”
其中有一家私募提到:“希望發行產品的門檻可適當降低,如降到10萬,這樣有利于中產階級的參與。
第四大期盼:
稅收的收取要明確
“我會被收多少稅?”這個問題在私募關注中排名第四,共有7份答卷涉及了這個問題。
多數人提出,希望工商、稅收等方面給予明確的規定,更有一家明確表示希望避免稅被重復征收。
還有一家私募希望,稅收能夠優惠。
第五大期盼:
允許我們做得更多
“請告訴我們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這項期盼有5家私募基金提出。而最主要的著眼點在于,希望可以允許進行股指期貨的交易。
“在未來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在市場準入方面,應該對陽光私募基金和普通投資者區別對待,形成陽光私募產品自己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特色,豐富金融產品市場。
二大擔憂
最大的擔憂:
私募監管公募化
而在擔憂的問題上,監管會否過度成為最主要的討論焦點。
幾乎所有的受訪對象都對監管問題提出了意見,其中有5家公司歡迎監管,說嚴一點也沒關系。但是17家公司擔心,監管公募化,應該有區別。
“現在私募行業發展很快,個別私募的規模已經比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私募出現一些風險事件,對整個行業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因此,合規方面的確有監管的需要。”一家私募表示。
“其實從投資上來說,我們不怕監管,嚴一點都沒關系,只要一視同仁、公平就好了。”另一家私募表示。甚至還有一家說:“比公募管得還嚴都沒關系。
但大多數私募,還是希望不要管得像公募那樣。“私募和公募不一樣,是私下募集,監管方式也應該不同。比如說在倉位限制上、信息披露上,都不應該要求得太死。”一家上海的私募表示。
“陽光私募的監管核心,應該是完善資金的第三方保管,保證資金的安全;完善信息平臺建立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經理溝通的渠道。如果像公募那樣事無巨細的管,那么不利于私募基金的產業發展,也不利于優秀的基金經理人的培養,長期會制約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這是某私募老總的說法。
“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應適當放松。私募基金只要不違反證券法對操縱市場和內募交易等的規定和不違反基金契約的規定,私募基金多樣化的靈活的操作方式就應當是被允許的。”這樣的說法也很有代表性。
還有一家私募對監管的方式進行了探討:“監管的力度談不上強弱,關鍵是關注的重點應該不同,私募是針對更加高端客戶的選擇,所以應該強調對合同的約束,而不是合同內的具體規定。
第二大擔憂:
修法時間別太長
另一個比較擔憂的問題,就是對修法時間的擔憂。有5家私募提出了這個擔憂。
“主要擔心修法時間過長,導致久拖不決。”一家私募說。
“其實他修成什么樣子都可以,就是拜托他快點,拖這么久我們什么事都不好做。”還有一家私募表示。
新基金法離我們越來越近了,希望新的修法,能夠給行業帶來新的生機和活力。也希望本報的調查,能夠給修訂中的法例帶來些許的參考價值。是為調查意圖。
相關專題: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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