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近日,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已正式下發到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見的報道廣泛流傳,業內外對《征求意見稿)中新增各項規定展開了熱議。而就《證券日報》基金周刊記者昨日了解,該《征求意見稿)并未“正式下下發到所有基金公司。
記者昨日分別對廣東、上海、北京三地的20余家基金公司抽樣調查發現,其公司相關法規部門、行政部門或者總秘辦公室等接收相關文件的部門并未正式接到該《征求意見稿》。一位地方監管層的相關人士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個人認為,《征求意見稿》并不會下發到每個基金公司,而只會向部分業內專家、相關政府部門等人士征求意見。該人士還提示說:“《征求意見稿》并不就是最終結果”
據了解,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
記者從其他渠道輾轉拿到了《征求意見稿》。對照現有基金法,記者發現《征求意見稿》新修改和加入了五章,包括基金組織形式、基金的公開募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服務機構、基金業協會。
涉及到的內容除了市場比較關心的如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提出員工持股、公司組織形式從契約型放寬到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取消基金投資關聯方股票的限制、基金質押合法化、持有人發起持有人大會和通過議案的門檻降低外,還特別對“涉及投資者利益”方面做出了規定。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在《征求意見稿》總則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明確提出“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現行《基金法》中沒有的。
在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中,相比現行《基金法》,主要發起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經驗等條件時,特別加上了“長期投資理念”。原先的“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也變成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以及“財務狀況良好”
相關專題: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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