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調查顯示七成公職人員認同亮出家底
本報記者 董偉
公職人員的財產監督是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制度,也是近年來公眾關注度較高的問題。中國社科院法治國情調研組調查顯示,七成受調查公職人員表示應該亮出自己的家底被公眾監督;三分之一以上的受調查公職人員認為,財產監督應該擴大至全體,而不該僅限于省部級或者廳處級以上;79%的受調查公職人員支持完善官員金融實名制和反洗錢制度。
2010年6~9月,調研組分別在北京、上海、天津、山東、四川、貴州、湖北、湖南、河南、浙江、青海等地,以公職人員和公眾為對象,開展了問卷調查,共向公職人員發放問卷1300份,向公眾發放問卷1350份,分別收回有效問卷1137份、1138份。在此基礎上,調研組形成了“公職人員財產監督制度調研報告”,并收錄于2月24日發布的社科院2011年《法治藍皮書》中。
加強財產監督已成共識
調研組認為,加強財產監督有助于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增加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的成本。特別是,加強財產監督有還有助于提高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度,消除公眾對公職人員廉潔情況的懷疑和猜測,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財產,維護原本就擁有一定數量合法財產的公職人員的聲譽。
被調查公眾中,認為公職人員應當公開其財產狀況的比例高達81.4%。從學歷和就業狀況來看,不同類別的被調查者均普遍認同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產。不僅如此,被調查的公職人員也普遍認同應加強財產監管。接受調查的公職人員中,有70%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產,表示不應當、不清楚、拒答的則分別占21.1%、706%、1.3%。在不同行政級別的被調查者中,支持公開公職人員財產的也占絕對多數。
不過,與公眾略有不同的是,公職人員中,不同行政級別的被調查者態度略有差異,級別較高的被調查者對此的認同度更高。調研組分析稱,這可能與近年來在縣處級以上干部中推行報告相關事項的制度使得眾多公職人員特別是較高級別的公職人員逐步接受了對其財產實行監督的做法有關。
財產監督范圍有待逐步擴大
數據顯示,被調查者均傾向于將實施財產監督的對象適用于更大范圍的公職人員。
在認同對財產實施公開監督的公職人員中,僅有1.4%的人認同公開措施只適用于省部級以上人員;認為只適用于地廳及司局級以上人員的占6.8%;認為只適用于縣處級以上人員的占35.8%;認為只適用于科級以上人員的占18.6%;認為適用于全體公職人員的占32.7%。受調查公眾的態度與此相近,只是傾向于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財產實施監督的比例更大。
調研組提醒說,不同級別的政府機關中,具體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級別有很大的差異。比如,在很多中央機關,一般只有副處級以上的公職人員才可能實際影響公權力的運行;而在基層,如區縣一級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級乃至副科級的公職人員即可掌握較為實質的公權力。因此,完全按照行政級別一刀切地劃定監督對象的范圍并不可取。
調研還顯示,當前社會各界對于逐步擴大公職人員被監督財產的范圍仍有相當期待。除了2010年發布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事項,無論公職人員還是公眾,都支持公開下列財產:私車情況,持有的超過一定價值的工藝品及其他貴重物品的情況,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收受的與行使職權相關的禮金、禮品等,繼承、受贈、偶然所得的財產,兼職活動所獲得的報酬或財產利益的情況,租借的資產(如借用他人的汽車、房屋等),負債狀況(如銀行貸款、私人借貸等),入股企業的股份。
隨著反腐敗的推進,尤其是腐敗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高,人們已經認識到,受監督的不應限于公職人員名下的財產。中國現行的制度已經從只監督公職人員自身的財產擴展到監督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財產,一些地方(如新疆阿勒泰地區)甚至擴展到共同生活的父母名下的財產。
從調查結果看,主張繼續擴大受監督的公職人員親屬范圍的被調查者也不在少數。比如,在認同以實施公開作為財產監督措施的被調查者中,46.5%的公職人員和57.8%的公眾同意公開未成年子女的財產,41.7%的公職人員和65%的公眾同意公開成年子女的財產,25.5%的公職人員和48.8%的公眾同意公開公職人員父母的財產,23.1%的公職人員和43.5%的公眾同意公開公職人員岳父母的財產,18%的公職人員和36.5%的公眾同意公開公職人員兄弟姐妹的財產。
超六成公職人員認為應向全社會公開財產狀況
對公職人員實施有效的財產監督,必然要不斷擴大財產公開的對象,擴展各種公開渠道。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實施的財產監督措施中,對于公職人員財產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財產為主,一些地方則試點采取了適度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的做法,以有關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為主,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對不足,財產監督的透明度和開放性不夠高,這也會制約財產監督的實際效果。
調研顯示,有相當數量的被調查者認同向公眾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讓公眾參與監督公職人員的財產。其中,有相當比例的公眾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僅有15%的公眾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所有人員公開,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領導公開的,則只占5.3%。這反映出,人們對公職人員財產的關注度較高。而在認同采取公開監督措施的公職人員中,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的比例也很高,為63.6%,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所有人員公開財產狀況的則只有17.7%,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領導公開的則僅占7.7%,
據此,調研組認為,就公職人員自身而言,多數也認同擴大公開范圍,讓公眾參與監督。因此,有必要逐步加大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的公開程度,合理引導公眾參與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的熱情和積極性,提升公職人員的公信力。
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的公開當前大致有在政府機關公告欄、政府網站、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以及允許公眾自行查閱4種方式。公眾對上述4種方式的支持度最高的是允許公眾自行查閱公職人員的申報材料(占認同采取公開監督措施的被調查者的67.1%,以下同),其次是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占61.2%)和通過政府機關公告欄公開(占59.4%),最低的則是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占37.3%)。
配套措施需要加強
藍皮書指出,當前,國內實施的財產監督措施除了采取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和在有限范圍內的公示以外,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夠健全,以致財產監督本身并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既不能確保相對準確地掌握有關公職人員的實際財產狀況,更不能有效地發現報告財產狀況不實甚至隱匿財產的公職人員進而為對其實施嚴厲的制裁提供依據。
加大對公眾的公開力度,允許公眾廣泛參與公職人員財產的監督,將是推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制度建設的必然出路。為此,調研組認為,還必須進一步完善公眾舉報、投訴的機制,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和保密。而且,還必須加大對申報不實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別是需要繼續完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有關規定。
此外,此次問卷調查的被調查者普遍支持完善金融實名制度、反洗錢制度等,并采取措施控制大額消費的現金交易。支持采取財產公開監督的被調查者中,79.4%的公職人員和83.9%的公眾支持完善金融實名制和反洗錢制度,更有64.6%的公職人員和75.5%的公眾支持控制大額消費的現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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