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如何避免內幕交易

官兵/圖
“如果基金從業人員不能買股票的話,是不是也意味著房地產從業人員不能買房呢?”有基金公司高管表示,基金業早期禁止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實際上并沒有走完正常的法律程序,嚴格地說并不能算法規,既然禁止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法規,現在新基金法允許從業人員投資股票,與其說是“放開”,倒不如說是“規范”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
證券時報記者 付建利
因為不能自己投資股票而欲轉身私募的基金經理們,也許不日就會沒有這個“少年維特之煩惱”了。業內人士日前正熱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這也意味著,圍繞在基金從業人員頭上的禁止投資股票的緊箍咒,終于有望卸下。
新基金法草案為什么提出要給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松綁?而這一炒股禁令的“解禁”,對于基金業一向受人詬病的“老鼠倉”等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是釜底抽薪還是火上澆油?圍繞著這些問題,證券時報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
“解禁”溯源:
屢禁不止不如因勢利導
我國首部《基金法》肇始于2003年。當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實施。從一開始,監管層對基金從業人員可否投資股票便采取了國際上最嚴厲的限制:基金經理個人不能投資股票,其直系親屬投資股票則需向基金公司相關部門報備。而在《基金法》之前的《證券法》,早已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業內人士認為,《基金法》的炒股禁令,實際上是沿襲了《證券法》的此類規定。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監察稽核部總監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禁投股票是公司所有人員必須遵循的頭號“鐵律”,員工每個季度都需要填寫兩張表,即《員工持有開放式基金情況備案表》和《員工直系親屬證券投資情況備案表》
在國外市場,基金從業人員一般都是允許投資股票的,只不過大多需要進行備案,同時對股票的持有期限具有一定的限制。為何中國基金業從一開始起就禁止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呢?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信托法》、《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表示,之所以當初禁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主要是為了避免利益輸送,擔心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持有人資金為自己的股票“抬轎子”。“此外,基金經理必須專心專意為投資者理好財,而不能兼顧幾頭、三心二意。作為一個新生事物,誰都希望一出生就清清白白,樹立誠信的形象!”王連洲還回憶道,為了防止內幕交易和維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曾一度規定政府機關處級以上人員不得炒股。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高管表示,基金業之所以早期就禁止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擔憂“老鼠倉”等內幕交易的發生,“既然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有可能帶來諸如‘老鼠倉’等問題,而當時在政策法規上又沒有很好的制度設定可以有效防止‘老鼠倉’等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發生,索性禁止全行業的從業人員投資股票。管不好的東西干脆一刀砍下去,這是早期證券市場監管的一大特色!”
遺憾的是,盡管管理層用心良苦,無奈基金業的“老鼠倉”仍然是層出不窮。2000年10月初,財經雜志的《基金黑幕》一文激起了軒然大波,基金業坐莊等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事件大白于天下,給正處于嬰幼兒時期的中國基金業帶來了形象上的近乎毀滅性打擊。2006年以來,唐建、王黎敏、張野、涂強、劉海、韓剛等基金經理的“老鼠倉”被監管層和媒體披露,屢禁不止的“老鼠倉”行為,成為前進中的基金業一顆拔不掉的毒瘤。
世易法移:
從業人員炒股是“權利回歸”
對于新基金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放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王連洲持贊同的態度,他表示,時至今日,之所以要放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隨著私募基金的發展,不少公募基金經理跳槽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僅有激勵制度,而且還可以炒股,有鑒于此,公募基金從業人員要求投資股票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其次,從現實來看,要徹底防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不太現實,與其把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的這條路堵死,倒不如放開這一限制,通過加強信息披露和違規成本來避免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第三,從法律上來說,基金從業人員也有投資的權利,不應該被剝奪。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高管認為,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是國際慣例,只不過國外有信息披露機制。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允許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實際上是向國際慣例靠攏、“開正道”,從而讓走歪門邪道的人越來越少。俗話說,不熟不做,如果不讓基金經理投資股票,又如何讓持有人相信這些基金經理有能力為自己理好財呢?“如果基金從業人員都不能買股票的話,是不是也意味著房地產從業人員不能買房呢?”上述高管人士表示,基金業早期禁止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實際上也并沒有走完正常的法律程序,嚴格地說并不能算法規,法無禁止即可行,既然禁止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法規,現在新基金法允許從業人員投資股票,與其說是“放開”,倒不如說是“規范”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是規范化即國際化,這是向人的權利的自然回歸。按照這位人士的說法,對于不守規矩的人來說,允不允許投資股票其結果都是一樣的,而規范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后,可以“讓好人有好報,讓模棱兩可的人走正道,讓壞人加倍受罰”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向證券時報記者透露,在基金公司,從業人員通過他人賬戶炒股,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不讓用自己和直系親屬的賬戶炒,七大姑八大姨的賬戶我總可以炒吧,再不成搞個小學同學的賬戶,誰又能發現呢?”在這位人士看來,此番新基金法修改若真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炒股,也不過是“將潛規則透明化”。監管層在基金業從業人員能否炒股這一問題上,近年來也明顯透露出“堵不如疏”的思路。在這位人士看來,禁止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投資者能夠獲得的僅僅是“基金經理是誠信的”這樣一種心理安慰,實際上面對眾多誘惑,基金經理的道德水平無法在整體上達到監管層所期待的標準。相反“疏通”之后,內幕交易肯定會大大下降。這位人士舉例說:“當初在基金從業人員能否投資開放式基金這一問題上,也存在極大的爭議,可是這幾年來,又有誰聽說過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購買基金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總監王群航認為,放開對公募基金經理投資炒股的限制是很人性化的舉措,畢竟基金經理是收入很高的一個群體,是最會使用投資炒股這種方式進行理財的一個群體,他們及直系親屬的資產也都有保值與增值的渴望。根據王群航的調研反饋,很多基金經理實際上愿意持有股票甚至超過一年,這說明了這批人的投資愿望十分強烈,也對自己的投資能力很有信心;其次,公募和私募的一大區別就是是否能夠投資股票,如果放開對于公募基金經理的投資炒股限制,實際上為未來把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做了鋪墊。
激辯焦點:
能否避免內幕交易利益輸送
對于新基金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放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贊同者有之,反對者亦有之。雙方爭論的最核心焦點,即放開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后能否有效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王連洲表示,能否有效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關鍵在于信息披露:基金經理個人購買的股票和掌管的基金購買的股票是否存在相同之處?個人的股票何時買、何時賣的?基金經理持股期限該如何規定?這些都必須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通過備案制予以有效限制,所有限制措施都必須以切實維護持有人利益為前提。不過,王連洲也承認,無論信息披露和各種限制措施如何細化,也無法做到徹底杜絕內幕交易,因此,要有效防范各種違規行為,還必須通過加大違規處罰的力度、職業道德教育、堵塞漏洞等多管齊下來實現。
前述基金公司高管人士則表示,國外基金業采用的是申報制和備案制,法律上允許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并且對持股期限提出一定的要求,比如半年之內不得賣出等。中國基金業也完全可以學習國外的這些經驗,將基金從業人員股票交易的過程透明化,就可以有效防范內幕交易。不過,如何進行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細化的配套措施出臺,基金公司的風控也要求達到更高水平。“現在市場的主體越來越多元化,基金的話語權降低,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也越來越難了!”這位高管表示,任何一個制度都不能做到徹底杜絕“老鼠倉”,但一個不合理的制度會誘惑好人慢慢變成壞人,而一個合理的制度卻能減少好人變成壞人的幾率。
王群航認為,放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炒股,實際上是將投資者的資金和基金經理的資金互相綁定的行為,而不是基金經理進行利益輸送的工具,關鍵是未來要做好信息披露,監管到位。
不過,有市場人士表示,投資股票是基金業內人士的潛規則,允許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只不過是將潛規則明顯化,這種“棄暗投明”不能從根本上杜絕“老鼠倉”,只有加大對這些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進行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有效震懾“老鼠倉”,更有基民認為,向基金從業人員放開股票賬戶,只會讓“老鼠倉”更加明目張膽,如果申報程序過于繁瑣,不排除有些基金經理干脆借用他人賬戶進行“自由操作”
也有業內人士提出疑問,如果基金經理掌管的基金購買了股票A,他自己購買了股票B,而如果股票A和股票B同屬于一個板塊,基金經理用掌管的基金資產購買龍頭股A上揚,從而帶動股票B股價上沖,最終為自己謀取利益,這該如何監控和定性呢?其次,如果兩個基金經理之間關系很好,基金經理A提前購買基金經理B重倉的股票,基金經理B反過來如法炮制,又該如何監管呢?因此,要杜絕“老鼠倉”,還需要大量細化的配套政策出臺,僅僅靠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避免內幕交易,只能是一廂情愿的設想而已。
此外,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如果新基金法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炒股的話,是否意味著同屬金融機構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投資股票呢?證券業是不是也應該放開?又該如何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果真如此的話,現有的《證券法》也需要作相應修改。
·記者觀察· 加大對違法違規交易的懲治力度
日前,證券時報記者就《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炒股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業內人士對于基金法給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松綁表示認可,但是他們認為關鍵在于打擊違法違規交易,加大對違法違規交易的懲治力度。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高管對記者表示,他非常贊同為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松綁,“基金經理買中國人壽、工商銀行這些股票,不會有什么問題。
他還表示,從過往經驗看,在法規沒有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的情況下,過去兩三年不少資深、有經驗的投資管理人員進行了逆向選擇,從公募投奔到私募基金,轉而為百萬富翁以上的富人打理財富,這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個巨大損失。在基金行業,人才是最重要的資源,一個優秀的、有經驗的基金經理相比一個新入行的基金經理有較大優勢。
另外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則表示,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是好事,在法規放開后,他自己一定會申報。他說:“對于我來說,買一些價值型股票,一年賺5%至10%的收益率就是一個很不錯的收益率了,我很樂意申報炒股。
不過,上述基金經理認為,雖然法規為從業人員炒股松綁了,但是最重要的是加大對違法違規交易的打擊力度、執行力度。
他表示,“如果你現在用別人的賬戶進行違法違規交易,在很短的時間內,可以賺上百萬的錢,但懲罰力度卻不大,可能你仍會進行違法違規交易;如果你進行違法違規交易,對你的懲罰力度很大,甚至要坐牢,那這個時候你就會比較是賺幾百萬的利益大還是坐牢劃算,可能就不會進行內幕交易了。
中信證券董事總經理徐剛則在微博上表示,他已經向民建中央提交了建議修改《證券法》關于“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規定的提案,徐剛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制定個人持股報告制度和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允許從業人員進行正常合理的股票買賣,并對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根據相關法規和《基金從業人員親屬股票投資報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只要在履行報備程序后,基金從業人員的親屬也可以進行股票操作,新修訂的基金法只是更進一步,完善基金從業人員的炒股報備程序。在本質上,二者并沒有太大差別。 (杜志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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