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案三大亮點:私募基金或可發公募
修訂草案將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VC(風險投資基金)、信托等都納入在內
理財周報實習記者 樊帆 張欣然/文
《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制訂完成后沿用至今,隨著證券市場不斷的發展,為了不斷完善與國際接軌,2009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提上議程并起草修訂該基金法。2010年12月16日,新基金法(修訂草案)終于誕生。
記者致電多家公募基金公司相關人士,均不愿意對此進行評論。
廣東理財研究會副秘書長、壹基金研究中心總監劉進義表示,這次的《基金法》修訂相比過去有很大的突破,這次的基金法》的修訂不僅明確了一個方面,也在長遠發展打開框架結構。
該修訂草案有幾大亮點,將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VC(風險投資基金)、信托等都納入管理范圍,劃分私募與公募不同的監管標準。松綁基金從業人員持股的“緊箍咒”,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擴寬了對“證券”的定義以及組建“基金業協會”
私募納入《基金法》公轉私潮流不再
《基金法》(修訂草案)中提到“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時隔七年后,該修訂草案將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VC(風險投資基金)、信托等都納入在內,而私募基金在條件允許的范圍下可以發展公募業務。
據第三方機構調查,68%的私募認為私募基金應該被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32%的私募對私募基金是否應該被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持不同觀點。
“由于近幾年陽光私募基金的不斷拓展,其規模已經超過1000億,在迅速壯大的同時也會導致失控,所以這次把私募納進《基金法》比以前成熟許多、進步不少,但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人才流失。對個人而言是不希望把私募納入法規里,因為自由、輕松,所受到的監管力度較小;但對行業而言還是希望將私募納入內,雖然自由度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有利于國家的監管,而且私募基金也可以進行公募業務。”對此,某陽光私募總經理這樣表示道。
近年來,呂俊、孫建冬、李旭利、莫泰山這些響當當的公募基金大鱷紛紛轉投私募基金懷抱,而新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誕生是否打破了這種格局?
龍騰投資董事吳險峰稱:“并不存在這種格局,更多的是根據個人想法而決定的。基金經理選擇公募則是為了‘求穩’,而選擇私募是為了事業做好一點,當然如果做得好私募待遇肯定是比公募要好的。
但?允セ鷓芯恐行氖紫治鍪喝從脅煌目捶ǎ骸靶祿鴟?修訂草案)的誕生雖然不會打破公轉私的格局,但公轉私的情況會逐漸的降低,從而改變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之間的相對吸引力。
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好壞難料
而作為《基金法》(修訂草案)最受人關注也讓人議論紛紛的就是該草案十四條中指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以及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這一規定猶如重磅炸彈,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好壞難料,將會給整個行業帶來巨大的改變。而在此之前為了防止“老鼠倉”的問題,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以前早被額令禁止,如今提上臺面,會不會使“基金老鼠倉”內幕交易相關聯的黏性交易越演越烈?
展博投資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外基金從業人員都可以買賣股票,為什么我國不可以?這條法規就像上帝打開一扇門,也會關上另一扇門。而“老鼠倉”的問題這主要看相關部門有沒有能力監管,但更重要的是從道德層面提高從業人員自身的素質。
銀河證券研究所高級分析師、基金研究總監王群航同樣認為,放開了對于公募基金經理投資炒股的限制,很人性化。公募與私募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投資炒股。公募是不可以的,私募是可以的。如果放開了對于公募基金經理的投資炒股限制,是在為未來的把私募也納入統一的證券投資監管體系做好了一個鋪墊。
在此之前,基金行業內就一直呼吁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這次的修訂草案也算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相比較以往《基金法》,以前證監會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準的財產、證據才能查封和凍結資產,而在現修訂草案中證監會可以不需司法機構的批準,直接凍結相關財產和證據。這樣看來證券行業是否也會慢慢解除從業人員不能買賣的“緊箍咒”?
“基金業協會”強調自我約束
在《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基金業協會”也讓人眼前一亮,基金管理人員在募集資金低于所規定數額或持有人數少于規定人數,可以不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但應加入基金業協會。其中第七十五條中指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實施分類監管,規范運作”
據業內人士透露:“法規在一步步完善的同時,監管體系也要逐步跟上,“基金業協會”隨之孕育而生,這樣不僅對基金行業恰當的監管,也促進基金行業的發展,強調了自我約束,更有望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
《基金法》(修訂草案)的橫空出世讓一部分人覺得更加合法化和合理化,不僅與國際接軌,也有望打破基金公司發展的瓶頸,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認為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岌岌可危,該修訂草案中更多體現在放松管制、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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