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折射監管新理念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權威人士預計,整個修法工作的完成可能要到2012年初。
研讀《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基金法的修訂折射了“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新理念,體現了基金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思路。
何謂“加強監管、放松管制”?前一階段,筆者與基金業內及銷售渠道人士交流,發現不少人對這一提法缺乏足夠的理解,特別是對“監管、與基管制”的關系容易混淆。
事實上,姚剛副主席對此曾作過清晰的闡釋:加強監管,就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干的事情,如果你做了,監管部門就應該認認真真、一絲不茍地依法進行查處,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放松管制,意味著更多的市場競爭,門檻的進一步降低,那么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維護投資人利益的秩序就必須得到保護。所以,在放松管制的同時,一定要加強監管。
簡單地概括,加強監管,就是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放松管制,就是要降低準入門檻、減少行政干預。拿足球比賽打個比方,越位了、手球了、背后鏟人了,裁判都應該根據規則作出相應的判罰。這是必要的監管,需要嚴格執行。
但是,如果一支球隊習慣打433陣型,裁判非得規定不打442的不能上場;一支球隊喜歡長傳沖吊,裁判非要求經過10腳以上傳遞才能射門,這就屬于管得過度,需要適度放松。
基于歷史原因,中國基金業并非市場自發形成,而是在政策引導下發展起來的。沒有政策的引導,沒有符合現實條件的制度設計,就不可能有十余年來行業的飛速發展。但同時,隨著基金業逐步走向成熟,在具體問題上管得過嚴,制約了行業的市場化程度。“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提出,正是抓住了要害。
因此,對于基金法的修改,應該放到這個大背景大方向下理解,而不是拘泥于個別具體問題。
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到,對于相關主體的行為邊界與違規處罰進行了細化或明確,使得加強監管有據可依。比如,規定基金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他人輸送利益,損害持有人利益等。對于上述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可責令其改正,直至責令其轉讓所持有或控制的基金公司股權。
而在放松管制方面,力度更值得關注。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準入門檻、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設立、基金的組織形式、基金的公開募集等業內關注的問題,均有望明顯松動。
這使得新基金法實施后,各相關市場主體有了更多自主選擇的可能,自下而上的主動創新空間有望進一步拓寬,從而促進基金行業向更加市場化、更加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
相關專題: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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