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電力或已購逾15億美元責任險保單
核電站泄漏事故帶來的核輻射,受害人是否能獲得保險賠償?
一份國際再保險機構的報告顯示,福島第一核電站的運營商東京電力公司將對所有核輻射泄漏負責,東京電力已被要求購買保額高達15億美元的責任險,以承擔核泄漏帶來的損失。
不過該份報告稱,日本核電站由政府贊助的再保險機構承保,核電保險的風險不包括在商業保險內。
此前,瑞士再保險給早報記者發來的聲明也表示:“一般而言,對日本核電站的保險保障不包括地震、地震后的火災和海嘯所導致的實際損害和責任。對財產險保單的保險保障不包括核污染。
對日本、美國等國家以立法形式強制投保核責任保險的做法,國內保險專家呼吁,中國應對核泄漏事故高度重視,應考慮以立法形式強制投保核責任保險,推動建立核保險基金。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昨天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有關巨災保險制度的設計中,似乎并未考慮核電、核輻射相關風險。目前研究所關注的巨災主要是洪水、臺風、地震等自災害。
“核電風險事故在我國并未發生過,這類問題尚沒有進入公眾的視線,在此次日本核電事件之前,似乎還沒有引起政府的足夠重視。” 庹國柱說道。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昨天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曾專門針對核設施產生的責任保險問題有過法律規定。但該規定僅明確了核事故的責任主體,并未提到如何保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0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這也意味著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過由于中國核設施多依托政府建設,因此一旦發生損失,最終損失仍由國家來承擔。
“可以考慮像交強險一樣,由國家立法形式強制核電站投保核責任險,并由此設立核保險基金。” 郝演蘇昨天說道。
另有一位核電保險專家提供了一條設立中國核保險基金的思路:“由保險公司與核電站共同出資組成核保險基金,初期規模兩億美元,沒有事故年份積累保費并投資,發生事故共同賠付,必要時發行債券。這樣中國核保險的承保能力提高了,核電站的投保熱情也隨之提高,又可以降低核保險過分依賴國際市場而引發的被動經營風險。
相關專題:日本地震波及全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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