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基金經理“老鼠倉”刑事案宣判 獲刑一年罰31萬
【《財經》綜合報道】國內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已經宣判,基金經理韓剛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31萬元。
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對轄區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進行了突擊檢查。檢查發現,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涂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涉嫌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
2009年9月,證監會表示,韓剛因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任職優勢,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步于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獲利較大,被證監會將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月,韓剛被停職。因老鼠倉被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韓剛是第一人。
據《上海證券報》消息,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挺稱,“韓剛適用的是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該條款規定: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目前深圳證監局近日已向轄區基金公司發出通知,要求汲取教訓,加強基金業守法誠信教育,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從源頭上防控“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一是提高認識。各基金公司要進一步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合規培訓,深刻領會《基金法》所規定的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立法精神。二是組織學習。各基金公司近期應組織全體從業人員認真學習《證券法》、《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講教訓,談認識,并形成相關學習記錄。三是建章立制。各基金公司要建立長效機制,切實防控任何可能觸犯“三條底線”、內幕交易的行為,加強利益沖突行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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