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電動車不能只關注生產環節
繼2009年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暫緩執行后,近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下文指出,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生產、銷售問題嚴重,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突出,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產業,按現有法規及GB17761標準制定整改規范,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5月28日中國新聞網)。
電動車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在巨大的社會爭議中,不太健康地發展著。說其不太健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跟著“即成事實”走,始終沒有一個富有前瞻性,促進產業發展與追求監管效果協調發展的思路。電動助力車的出現,完全是因為巨大的市場需求。但是在社會管理層面,電動助力車剛剛出現時并不被管理者所認可,從不給上牌的“軟禁”,到禁摩令之類的“硬禁”,直到后來多數城市有條件地上牌,開放上牌之后又發現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目前又要從生產環節進行整改。二是在生產環節和使用環境之間,始終沒各管一段”,沒有拿出系統化的解決之道。既然“大量‘超標’電動車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為什么只想到從生產環節提升標準,不想想是否該把電動車作為交通參與者的一個大類,從路權保障的角度,研究一下“電動車專用道”的可行性呢?
如何既讓電動車產業發展壯大,又使電動車方便百姓出行,還為緩解交通擁堵發揮作用,首當其沖要在思路上走出上述兩大惡性循環,在前瞻性、系統化上尋求突破。在操作上,筆者認為不妨將“分類管理”作為切入點。具體思路是:考慮到用戶的不同需求,可將當下電動車按照“準自行車”和“準摩托車”兩個大類進行管理——目前的電動助力車,應該趨向于兩極:一類是只能在非機動車路上行駛、多向自行車靠近的超輕型;一類是可以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更多向摩托車靠近的超重型,限制那些混行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上的“不輕不重”車型。超輕型;技術標準上應該以車重、限速、不能隨意拆換改變速度的設備為主;超重型,應該以制動性、抗沖擊性等安全指標為主,并考慮讓其享受機動車路權。(北京 馬龍生 讀者) ![]()
相關專題:電動自行車被標準為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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