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滬科虛假陳述案開庭 小股東索賠有戲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數(shù)位投資者訴*ST滬科(600608)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昨日在上海一中院正式開庭,原告代理、被告代理律師以及*ST滬科證券事務代表李丹青出席了庭審。
首批起訴*ST滬科的投資者共有六位,標的在18萬元左右。被告對于該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4年3月2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6年4月25日、虛假陳述基準日為2006年5月29日等均無異議。由于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均是特別授權,并且均當庭表達了愿意接受調解的意愿,上海一中院會在庭后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已告知雙方庭后拿出各自的調解方案。
*ST滬科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源自其于2010年4月23日發(fā)布的一則公告,公告稱因相關年報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而被證監(jiān)會處罰。記者從證監(jiān)會網站公布的(2010)13號《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看到,*ST滬科的虛假陳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一、2004年年報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事項;二、2005年年報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事項;三、未按規(guī)定披露為控股股東關聯(lián)方提供擔保、公司銀行存款被銀行劃扣、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關聯(lián)方占用事項等。而同時受到證監(jiān)會處罰的,除了上市公司*ST滬科,還有時任董事長張杰,時任總經理任建宏,時任獨立董事蔡憲成、王守覺、倪敬東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前買入存在虛假陳述的股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后因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而存在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上市公司等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利息和印花稅損失。同時,買入涉案股票后一直持有,遭受虛假陳述侵權后,其損失應以買入平均價與基準價為標準計算,如果買入價高于基準價則投資者即存在損失。
原告代理律師許峰認為,該案中,在2006年4月25日的揭露日期到2006年5月29日的基準日期間,投資者損失的計算,與基準日之后投資者是否持有涉案股票,以及涉案股票的價格是高于還是低于買入價沒有任何關系。只要基準日及基準價確定,投資者的損失狀況即已經確定,不會因為在基準日之后的股價波動而發(fā)生變化。具體到*ST滬科虛假陳述案,在2004年3月2日之后2006年4月25日之前買入*ST滬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ST滬科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此次訴訟。
許峰告訴記者,鑒于目前雙方已經開始協(xié)商和解事宜,只要在合適時間買入、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最終獲賠可能性較大。他表示:“首批起訴的被告只有上市公司*ST滬科一個,后續(xù)考慮到*ST滬科的清償能力等問題,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可能會把時任董事長、獨立董事等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悉,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屬近年股民維權案件中最為多發(fā)的一種類型,在大部分的虛假陳述索賠案中,只要股民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提起了訴訟,最終大多獲得了較高比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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