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提出新證據稱女下屬自愿與其發生關系
28日下午,備受關注的山木教育集團前總裁宋山木涉嫌強奸一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因案件涉及隱私問題,法庭依法進行不公開審理。記者獲悉,宋山木向法庭提交了數十頁長的上訴狀,從兩大方面反駁一審法院的判決,以此證明自己“非強奸”。宋山木的代理律師甘勇明在庭審結束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宋山木提出單方面測謊的要求,法院目前尚未采納。
昨日下午2時50分許,頭戴黑色頭套的宋山木被法警押入深圳中級法院刑庭。有大批媒體記者在庭外等候。庭審一直從下午3時持續到晚上7時。“山木培訓”的一名女員工作為宋山木一方的證人出庭,受害人劉某本人未到庭,委托兩名律師出庭。
庭審結束后,宋山木的代理律師甘勇明接受了記者的采訪。甘勇明說,此次庭審焦點還是集中在“受害人劉某是否屬于自愿”上。控方沒有提交新證據,而他們提供了兩份證據,主要是用來證明,女方所說的宋山木曾打電話要叫人來“擄走”她,這句話不真實。根據宋山木一方的證據證明,“擄走”一詞是安徽話,不是山東話,宋山木是山東人,受害者劉某才是安徽人。
據甘勇明介紹,庭審主要還是審查案件事實,羅列的證據基本與一審相同,與一審不同的是,此次庭審辯論主要是觀點的闡述與交鋒。
測謊能救宋山木嗎?有法律人士提出,在我國通過測謊得出的結論不能作為法定證據,即使通過測謊,檢測出任何一方有說謊的可能,也不能以此作為證據去推翻原判決結論。甘勇明回應稱,關于測謊鑒定結果能否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最高檢曾有過批復,認為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測謊鑒定幫助審查判斷證據,測謊具有一定的準確性,可以作為參考用來審查判斷其他證據,所以對于判斷當事人的言辭是否真實,區別真偽是有作用的,并非毫無意義。
-庭審焦點
發生性關系是否自愿?
一審法院:宋山木系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應以強奸罪論處。
一審法院從三方面進行了分析。第一、雙方不存在感情基礎。案發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劉某叫“黃金艾倫”外,不知道她真實姓名,沒有儲存她的手機號碼,兩人沒有私交。即使對劉有好感,也僅是宋山木的一廂情愿,并未得到劉某的認可;第二、案發時的特定環境:5月3日,劉某向宋山木提出辭職,宋多次挽留遭拒。于是,宋山木以打掃衛生為借口,將劉某帶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棟809房,室內僅有宋與劉兩人。在這樣陌生、封閉的環境下,劉某作為一名處于實習期、還未真正走出校園、涉世未深的女性,單獨面對平時性格暴躁的公司總裁宋山木,難免產生孤立無援、害怕之情。第三、案發后劉某的表現:劉某回到宿舍一臉不高興,將內褲扔到垃圾桶內以示厭惡,又向男友王某和同事張某哭訴了她被宋山木威脅、拍裸照繼而被強奸的事實,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6時,劉某前往派出所報案。
宋山木上訴反駁稱:“僅從我不知道‘黃金艾倫’叫劉某,以及沒有存儲劉某的手機號碼,就直接推斷我們沒有感情基礎太可笑。這些并不影響雙方的交往和感情發展,我將自己的手機號碼給了她,劉某接受了、儲存了,也使用了,并給我打過電話,她也將其父母的電話給了我;我送給她的藥品她也接受了,給她錢交罰款她也接受了。我們兩人單獨在健身房時,劉某向我傾訴與男朋友的感情問題,聲稱要和男朋友分手,這些能是老板和員工之間的正常來往嗎?如果沒有在健身房我說給她帶來幸福和快樂,給她明確的暗示,劉某如果表示任何的反對,雙方就不會發展到去老房子約會。
“其實,事發當時劉某是否自愿和我發生性關系,旁人雖然無法知曉,但還是可以從一些細節窺斑見豹。比如劉某在發生性關系前考慮到怕弄臟了床單,主動墊上一條藍色浴巾,反映了女性細膩和平和的心態……”宋山木認為,劉某事發后“一臉不高興”,可能是他沒有當場給她錢,出公寓后又沒有去取錢給她,而是讓她單獨回公司,她感到不平衡。而是將內褲扔到垃圾桶里”可能是因為內褲臟了不愿意去洗等原因,“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劉某根本沒有報案的想法,否則會被其留作被強奸的證據。
雙方是否存在性交易?
一審法院:索要5000元無證據證明。
一審時,宋山木及其辯護人還辯稱,雙方發生性關系后,劉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錢,事后,宋山木通過公司財務給了3000元,不排除雙方性交易的可能。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錢的事實,僅有宋山木的供述,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山木公司副校長張某某于5月5日向劉某工資卡內轉入工資3000元錢,宋山木在公安機關供述該款為補償性質,與張某某的證言、短信相印證,不能證明雙方性交易。
宋山木上訴稱:“性交易的形式有多種,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有先交易后付款的。”他稱,他和劉某發生性關系后,劉某說缺錢,問他要5000元,但他覺得“5000元有點多,就給了3000元”,“我讓公司以工資的名義多付給劉某3000元,是因為我不可能告訴公司員工這筆錢是我和劉某發生性關系的代價。劉某自動辭職,依照法律和公司規定,都無需支付賠償金,劉某說這筆錢是離職補償金,與事實不符。退一步說,即使是公司辭退劉某,其入職時間不足6個月,按照勞動法也只需支付半個月工資1336元,而不可能是3000元。
相關專題:從宋山木案看職場性騷擾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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