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貸款附加期權 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猛增有門道
2011年一季報顯示,上市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增長迅猛,除了向企業直接收取財務顧問費外,還有貸款變股權等金融創新,至于銀行此舉是否合規,目前監管機構還未給予回應。
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上市銀行2011年一季報顯示,銀行業中間業務收入迎來了可喜的增長,其中財務顧問費的增長幾乎占到中間業務增長的一半左右。
“貸款時收取財務顧問費,這是現在很普遍的做法,銀行資金成本上升,信貸資源也很緊張,”一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人士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財務顧問費用是中間業務收入的一種形式。
“銀行能起到什么顧問作用?只是以后還要找銀行貸款,這筆費用不得不出。”一家湖北民營企業財務工作人員也談到,貸款不好貸,銀行提出的條件只能答應。
貸款換股權的做法很普遍
除了直接收取財務顧問費,銀行還有更多的“金融創新”
近日,據媒體報道,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星化工)就與建設銀行(601939,SH)深圳分行簽訂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提出仲裁申請,將于8月17日9:30開庭。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所謂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實際上是銀行以貸款為由換取實業公司股權的一種做法,過程相對較為復雜,但依然是以企業獲得貸款為條件進行。
“這是一種附帶選擇權的貸款,銀行會選擇一家還沒上市,但發展前景不錯的公司,或者是處于上市沖刺階段的的公司來做。首先,銀行會對公司要求一個期權的權力,銀行可以以約定的價格買入約定份額的股權,一旦公司上市,銀行可以通過中介機構代持股份,股價到理想點位時拋售股份,這部分收益代持人會分給銀行一部分,這部分收入是算作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的。”某大行深圳分行的公司業務人士表示,現在有很多銀行在做這種業務。
記者在深圳市海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上也看到這樣一條信息:2009年11月,海川股份與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正式簽署《期權財務顧問協議》,雙方以協議的形式達成長期合作意向。協議中,中國建設銀行利用其在客戶網絡、信息渠道、市場操作和專業人員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優勢,為海川股份優化融資結構、引進融資資本、提出改制重組和上市發展規劃等期權財務顧問服務。
而媒體報道的新星化工,也正是對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存有質疑:這份協議涉及到新星化工部分股權利益。
關鍵在于協議是否合法合規
“總行正在核實有關情況。”建設銀行總行新聞處人士表示。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金融衍生品委員會秘書長谷樹元律師認為,銀行和企業之間的這類關系怎么界定,關鍵是要看簽訂的協議是否合法合規。“監管部門要求銀行不能做投資,如果由第三方來投,銀行從中分利,要看他們之間是什么樣的合同安排,以什么形式來做。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國內一家股份制銀行為某企業提供貸款3億元,其中1億元以認股選擇權授予該銀行指定合作PE。而這支PE的管理機構則為該銀行金融控股集團旗下投資管理公司控制。
“一般代持人都會是與銀行相關的金融平臺,現在各家銀行都有一些私募基金公司,這種形式也比較常見。”上述銀行人士表示,銀行在批貸款的時候會有很多考量,包括短期回報和長期回報,對于一般公司而言這種協議并不會有太大影響,但對于上市公司而言這部分股權收益則會很可觀。“一般這種期權協議里約定的價格都會比較低,公司上市之后可以實現較高的收益。
谷樹元認為,企業找銀行進行融資,是企業的需求,企業對貸款的利益與成本也應有所考量。
事實上,在此前一兩年流動性較為寬松的時期,銀行對企業的貸款甚至是執行下浮的基準利率,正是由于信貸環境的收緊,企業在與銀行的關系中處于弱勢,才使銀行的話語權得以放大。
相關專題:深圳建行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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