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紫金礦業尾礦庫潰壩案一審判決 逾十名高管獲刑
法制網茂名記者 鄧新建 法制網通訊員 林勁標 李迪
今天,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對信宜紫金礦業尾礦庫潰壩特大事故系列刑事案進行一審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等罪名分別對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原工程師、原總監理等10多名高管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刑罰。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因臺風“凡亞比”引發強降雨導致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所屬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發生潰壩事故。事故中,信宜市錢排鎮達垌、雙合兩村死亡22人,房屋、道路、橋梁、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多處被毀,財物損失重大。事故發生后,廣東省委、省政府“9月21日信宜市錢排鎮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事件調查處理組邀請省內外5位專家成立專家調查組,對潰壩原因進行了調查,分析認為超設計標準強降雨是該起潰壩事故發生的誘因,排水井施工過程中擅自抬高進水口標高、礦山企業尾礦庫運行管理不規范,是導致洪水漫頂、尾礦庫潰壩的直接原因。另尾礦庫設計方面也存在不盡合理的地方。
案發后,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分別因涉嫌觸犯上述三宗刑法罪名而被提起公訴。其中,總經理王輝、副總經理陳喜有、總經理助理鄧炳?j、安全環保部經理王建華、保障部經理蔡劍平、環保車間副主任趙國輝等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分管尾礦庫建設工作的原副總經理李永信、原總工程師夏倩和尾礦庫工程總監理張立鵬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財務經理游明祥涉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犯罪分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7月19日到21日,信宜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案件,并于今日作出一審判決。
一宗罪:降低礦庫調洪能力法院審理查明,王輝、陳喜有等六被告人在管理公司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使用未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看壩工管理尾礦庫壩;沒有按照規定針對尾礦庫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演練,以提高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能力;尾礦庫在汛期或臺風雨來臨前,沒有按規定全部打開排水井進水口的擋板,把水位降到最低,嚴重影響尾礦庫初期調洪能力,造成超蓄而降低尾礦庫防洪標準。法院認為, 六被告人在組織、指揮或管理公司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王輝作為公司總經理,是尾礦庫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此次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陳喜有、鄧炳?j負直接領導責任;王建華、蔡劍平、趙國輝三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其中,王建華、趙國輝構成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各被告人在尾礦庫潰壩前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安全轉移群眾,在潰壩后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并安排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3日給災區捐款100萬元;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6日給災區捐款5000萬元,且各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判處王輝有期徒刑六年,陳喜有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鄧炳?j有期徒刑四年,蔡劍平有期徒刑三年,王建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趙國輝有期徒刑二年。
二宗罪:擅自變更防洪施工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在建設銀巖錫礦尾礦庫過程中,2008年3月20日,作為建設工程主管的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永信在沒有取得原設計部門南昌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重新設計、簽發變更設計通知書,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為便于施工,擅自決定將一號排水井第一層井架按井座一樣澆鑄圈圍起來,以堵住周邊泥石,并指示總工程師夏倩具體實施。夏倩叫工程技術人員羊水平起草設計變更通知單交給其簽發??偙O理張立鵬沒有依法認真實施監理,而是同意長春黃金設計工程建設部監理人員也在該設計變更通知單上簽字,最后交給施工單位福建金馬建筑工程公司進行工程變更施工,將一號排水井第一層井架按井座一樣澆鑄圈圍起使一號排水井井座加高了2.597米,抬高尾礦庫一號排水井最低進水口標高,大大降低了一號排水井的排洪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永信、夏倩、張立鵬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遂依法根據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節判處李永信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夏倩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張立鵬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
三宗罪:掩蓋行賄銷毀會計原始憑證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8月,被告人游明祥在任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期間,該公司為辦理事務的開支中用80萬元用于行賄時任錢排鎮委書記的葉瑞昌和鎮長的李平。被告人游明祥為掩蓋此款項開支真相,先后虛構事實,偽造五單支付“陳中維”土地補償費單據沖入賬內進行平賬,且于2010年4月和2010年8月,將上述辦理事務支出的原始憑證全部銷毀。
2010年10月19日,游明祥向辦案部門主動交代了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犯罪事實,還交代了與公司領導一起送錢給有關領導的違法事實,使辦案部門在辦案中及時發現和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實。信宜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偵查,同年10月26日游明祥因涉嫌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逮捕。法院認為,被告人游明祥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原始憑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結合被告人自首及悔罪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本報茂名8月5日電
貪污受賄巨額款項信宜兩任原國土資源局長領刑
今天,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市國土資源局原兩任局長葉瑞昌、溫平生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葉瑞昌有期徒刑十六年,溫平生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信宜市發生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銀巖錫礦尾礦庫潰壩特大事故。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調查“9月21日潰壩事件過程中,發現該市時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溫平生及前任國土資源局局長葉瑞昌涉嫌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并于同年10月5日將該線索移交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偵查。 2002年1月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葉瑞昌任信宜市同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辦理土地證書、征地手續、減免有關土地規費、工程承包和提拔任用干部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美金1萬元,人民幣共計162.2萬元;被告人葉瑞昌在任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還利用職務之便,以虛構接待費、下鄉費、差旅費等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81.5多萬元歸個人所有。
被告人溫平生在任信宜市錢排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2006年至2008年間,在為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協調礦群關系過程中分別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人民幣66萬元。2010年5月,溫平生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為他人介紹承包建設工程、辦理稀土礦開采手續、協調房地產商用地關系等,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4萬元。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溫平生在任信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虛構業務聯系費、接待費、辦公費的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66萬元歸個人所有。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兩被告人均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法院依法分別對兩被告人并罰,決定執行上述判決結果。兩被告人的貪污及受賄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了解到,在葉瑞昌、溫平生被判刑前,今年1月30日及31日,原信宜市錢排鎮黨委書記李平、原信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莊達耀因受賄罪被信宜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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