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禁無條件承諾理財產品高收益
本報訊 (記者高晨)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告稱,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已于近日正式印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辦法》要求,商行應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
《辦法》對高端客戶進行了界定,即將個人高端客戶分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其中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在征求
意見稿中,對私人銀行客戶的要求是金融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辦法》還規定,商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商行也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亦被禁止。
此外,商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變相高息攬儲。
投資者有權在收益與風險間選擇
>>解讀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辦法》從銷售環節上要求商業銀行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不同的理財產品它的風險可能有差異,所以除收益率這個信息提供給投資者以外,還要把理財產品的不同風險信息提供給投資者。這樣投資者就可在收益率和風險間選擇。
《辦法》同時規定,商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分別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建立對應關系,據此銷售產品。趙錫軍表示,這些要求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購買到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當的產品。趙錫軍指出,盡管以前也強調風險匹配的原則,但是對于產品風險的揭示和評級,對于客戶的風險忍受能力的評估,這兩方面沒有那么細。這次在這個《辦法》里頭專門做了一個明確的要求。 ![]()
相關專題:銀監會規范銀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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