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銷售費用不能躲貓貓 收費應明示
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等應明示 明年起正式實施
商報訊 (記者 閆瑾)客戶和銀行在理財產品上的信息不對稱將有所改善。經歷了三個多月的征求意見、修改整合后,銀監會昨日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客并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不僅從客戶的權益出發,在風險評估、風險等級方面都做了細化的規定,同時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方面,銀監會也從收費、語言稱謂等方面給出規范。
特別是在爭議已久的產品銷售費用方面,《辦法》中明確指出,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此前,因為理財產品銷售費用收取不透明,銀行遭到客戶投訴的事件多有發生。比如銀行向客戶承諾的到期收益為4%,結果產品到期后,客戶實際獲得的收益為3.8%,剩余0.2%銀行給客戶的解釋為產品銷售費用,但客戶事先并不知情。這類事件屢見不鮮,多數銀行在理財產品的說明書都不會設置產品銷售費用一欄或者放置得極為隱秘。“此前,沒有特定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必須披露產品的銷售費用,銀行自然不會主動向客戶主動披露。不過,《辦法》及時填補監管空白,規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缺失。”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主任呂隨啟向記者表示。
《辦法》中還提出,如果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此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辦法》同時授予了客戶相應的權利,如果客戶不接受理財產品相關費用的調整,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眾所周知,在產品的運作期內,客戶都無權提前贖回,但是如果客戶不滿意費用調整可以贖回的規定,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另有分析人士認為。此外,一旦《辦法》正式出臺,將強制銀行在產品銷售階段披露“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在產品運行結束后披露“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在理財產品稱謂方面,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
相關專題:銀監會規范銀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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