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抱團追責大湖股份 討回虛假陳述相關損失
近日,多名大湖股份(600257)小股東意欲向“說謊”的大湖股份追責。2010年5月28日,大湖股份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由于虛假陳述遭到證監會嚴厲處罰。一位受損嚴重的小股東向記者表示:“大湖股份應盡快解決虛假陳述的歷史遺留問題,保護好小股民的利益,對公司的長遠發展也是有利的。”對此,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愿意代理此案,為因虛假陳述而受損的股民代理維權。
2008年11月,洞庭水殖(大湖股份曾用名)被曝出涉嫌隱瞞大股東泓鑫控股旗下關聯公司身份,對此情況,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自2008年12月2日起對大湖股份立案調查。據資料顯示,一家名為安鄉縣水產養殖的公司,其實際身份為大股東泓鑫控股的關聯公司,但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開資料中,都沒有透露兩者之間如此密切的關系,因此洞庭水殖在關聯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嚴重違規。
證監會在持續一年多的走訪調查后,于2010年5月28日向大湖股份遞交《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安鄉水產與泓鑫控股之間的關聯關系。證監會決定對大湖股份給予警告,對時任董事長羅祖亮等7名高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到10萬元不等的罰款。
“大湖股份虛假陳述賠償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1年3月6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08年11月28日,基準日為2008年12月10日,基準價為3.78元。因此,投資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間買入該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賣出或持續持有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均符合起訴條件。”劉國華律師向記者表示,該案已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虛假陳述事實成立,滿足起訴條件的投資者損失有望討回。
“雖然大湖股份現在的價格為7元多,股民計算損失依然是以3.78元為基準。如果股民于2008年4月以6.78元買入1萬股,一直持有至今日,則投資差額損失為3萬元。”劉國華律師舉例稱。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處罰的,因此,投資者最晚應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訴訟,如過期起訴,將自動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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