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創業板退市機制 征求意見稿被指不具實際意義
鳳凰網財經訊 深交所28日發布了《創業板退市制度意見征求稿》(以下稱征求稿),意見稿增加了兩個反映公司規范運作情況和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分別為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以及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的創業板公司。對此,有專家認為征求稿并不具實際意義。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經濟學家曹鳳岐就表示,增加的兩個退市條件沒有任何用處。《證券法》對退市有明確規定,應該以上市公司公告內容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為判斷標準,而不應該以是否受到公開譴責為準。“交易所憑什么譴責上市公司,又以什么標準譴責上市公司?這個條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權力。”曹鳳岐說道。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主任呂隨啟也贊同曹鳳岐的觀點,他表示,出臺這樣一個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其中的條款是否合適,能否貫徹執行更是值得懷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譴責,都是上市公司與交易所以及監管層之間多頭博弈的結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時,每一次被譴責的時間間隔都相對較長。可以想見,一旦退市與被譴責關聯,譴責就成了一種有尋租價值的權利,被譴責就不會再成為屢見不鮮的風景線,因此退市就可能成為鳳毛麟角。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則指出,國內上市企業能夠有很多辦法,在20個交易日內提高股票成交價格,以回避意見稿中的條例。退市制度還需要很強的執行機制,能夠監管創業公司,約束上市企業以及投資者投機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劉紀鵬教授也表示,“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和“120個交易日交易量低于100萬股”的退市條件屬于柔性可尋租標準,有較大的操作空間,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劉紀鵬表示前者容易使得監管部門被公關而不對上市企業進行譴責。而在中國莊家和大股東很容易拉抬股價使得后者成為一紙空文,最終將流于形式。
而對于“創業板公司36個月內被公開譴責三次,其股票將終止上市”的條件,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則認為,創業公司被公開譴責三次的機率比較低,而且意見稿中對“借殼”的表述也不明確,留下很大部分回旋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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