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央企低頭認錯并非“反壟斷”勝利
將近一個多月的電信聯通壟斷案有了最新的進展:近日,電信聯通兩家企業上書發改委,承認在互聯互通以及價格上確實存在不合理行為,并同時承諾整改,提升網速降低寬帶資費,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表示正在根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事情至此,如不出意外,兩家企業要求中止調查的申請被通過的可能性比較大,這意味著這場備受關注的反壟斷案將告一段落。根據2007年通過的《反壟斷法的和一些法學家的解釋,本案中的“壟斷案屬于在市場中占據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當企業作出相應的整改,承諾降低服務價格,提高服務質量,滿足消費者的訴求,也即不再“濫用”其支配地位時,就不需要再追究了,壟斷因而也就算是被“反壟了最
真是在反壟斷嗎?
不過,人們還是要問,“壟斷”真的被“反”了嗎?
首先,如此定義“壟斷”合適嗎?“反壟斷法”承認企業可以擁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不能濫用這種地位,此次對電信聯通壟斷的認定主要也是基于諸如此類的法律條款。但在市場經濟中,第三方事實上難以對某家企業的行為作出濫用還是不濫用的判斷,對它作出相應的懲罰更是荒唐。假如某家企業為了討好消費者而降低價格,那是使消費者受益,讓消費者得到好處的行為當然不能叫“濫用這種相反,如它抬高價格,如是在競爭性的市場中,那么消費者就會選擇其他企業,它就受到威脅。企業采取什么方式、什么策略占領市場,以什么價格出售商品或不出售商品,都是企業自己的事,消費者和政府事實上都無權干預企業的正常活動,對企業提出降價或漲價的要求是非分的。企業的權利和消費者的權利應該是對等的,既然消費者可以選擇不買,或在某個價格才買,那么同樣地,企業也可以選擇不賣,或在某個價格賣。我們可以想象,如企業行為可以人為地被判為屬于濫用或不濫用,那么這就必然意味著賦予第三方隨意干預企業行為的權力,也即干預市場的權力,在市場經濟中,這種權力才是危險的,也才構成真正的壟斷。
在電信聯通案子中,我們看到電信打著“掃黃打非”的旗號,清理“穿透流量”,這最終導致鐵通1000萬用戶遭遇斷網,這種行為顯然是屬于不正當或濫用,但是我們真正應該問的是“中國電信為什么敢于如此明目張膽”。顯然是是因為它處在一個競爭極不充分的市場中,即便它膽大妄為,也不會對它構成太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當消費者的利益受損時,只好求助于政府去監管它,如是在競爭性的市場中,企業一開始就不敢那樣做了,根本無需消費者事后去求助政府。和鐵路等行業一樣,電信被認為是一個自然壟斷的行業,政府對該行業實施了準入限制,這種準入限制,構筑了壁壘,意味著該市場中原有的企業擁有了不受競爭威脅的特權,使它們事實上成為壟斷企業。
企業市場份額大小或支配市場的程度都不可能成為企業敢于胡作非為的理由,企業敢于胡作非為的道理只有一個,那就是擁有特權后有恃無恐。企業的壟斷地位不可能憑借市場份額或支配地位取得,企業的壟斷地位不只能是來自于政府給予的特權。
真反壟斷需消除市場準入門檻
在電信領域,消費者的權利受到損害是事實。據報道,英國、韓國、日本等國家目前上網寬帶月費與中國差不多,但帶寬卻能達幾十兆,但就我本人使用聯通寬帶的經驗而言,在過去幾年中,資費沒有下降,上網速度也沒有提高。這次反壟斷事件后,電信聯通都承諾降價,這當然是好事。但是這是否就意味著今后可以不需要消除市場準入門檻,只要督促企業降價,提高服務質量就可以了呢?
的確,有人會說,政府對企業的督促和監督,已經起到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和反壟斷所要達到的效果不會有什么兩樣,因此他們認為開不開放市場是無關緊要的,重要的是政府的監督是否能夠落實。但是,果真如此嗎?我們要指出,政府對企業的監督是不能代替市場的競爭的。其原因首先在于政府有自己的利益,它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是被動的,最多是一時的,而不可能是持久的;其次在電信聯通案例中,政府其實是兩家央企的上級部門,政府和這兩家企業其實是穿同一條褲子,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顯然會優先考慮企業的利益而不是消費者的利益,在這個案子中,發改委之所以匪夷所思地對央企動手,不排除是部門利益之爭的結果;再次,即便政府真的是把消費者利益放在最重要地位,它也不可能真正能做到,原因很簡單,政府知道什么價格水平對消費者是最有利的嗎?政府有消費者需求什么的信息嗎?即便知道消費者的需求,它就能對企業發布命令,使企業能以合理的成本把產品生產出來嗎?價格是市場最為明顯的信號,但這個信號不可能向第三方提供“怎么做是消費者利益最大的”這個問題的確切答案。
消費者的利益來自企業不斷地創新,不斷地提供更好的服務和產品,如把企業保護起來,那么企業的這種創新動力就消失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就受損了。我們看到,在競爭越激烈的行業,消費者的利益就得到越好的保護,只要比較一下“手機制造”和產寬帶運營”這兩個不同市場,這種觀點就可以得到驗證,當然這樣的例子俯拾皆是。但是,不可否認,認為政府的所謂“反壟斷”措施能夠維護消費者利益的觀點還是廣為流行的,我們也注意到政府迎合了這種觀點,并加強了這方面的舉措,如今年2月以來,國家發改委出臺了《反價格壟斷規定》以及《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兩個反壟斷文件,以及《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反價格壟斷工作的意見》,而且還成立了“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我們有理由認為,這些把“價格壟作為靶子的政策的出臺將增強政府干預市場的權力,其結果是妨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最終危害消費者的利益。
民間“陽謀”路徑值得期許
回到這個案例,對比我們對“壟斷”概念所作的解釋,不難發現,電信聯通即便真的按照本文開始所說的那些承諾整改了,也基本沒有改變它們的壟斷地位。在這個案子中,人們特別容易混淆的是“壟斷”和“具有壟斷地位之后產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當行為”,前者為“因”,后者為“果”,“因”不除,“果”怎么可能消失呢?而遺憾的是,人們往往會犯這樣的錯誤:把不當行為看作壟斷,或用它去判斷壟斷與否。“不當行為”確實是要受法律的約束,但就反壟斷而言,要反的是壟斷本身,不是壟斷地位確立之后產生的不當行為。
在這個反壟斷事件中,盡管壟斷的堅冰未除,但央企低頭認錯,承諾降價,這是史無前例的,但該事件的意義還遠不止于此。有媒體調查后認為,這次的電信聯通反壟斷案是“民間從業者策劃的陽謀”,如果真如此,那恰說明人們已經為打破壟斷尋找到了一條新的可能途徑,即利用不同部門的利益之爭,民間有智慧也有力量推動壟斷的逐步解除,這是一個正確的努力方向,它發出這么一個信號,也傳遞這么一份信心,也許這就是這次事件更大的意義所在。
相關專題:電信聯通遭反壟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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