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地欺詐上市非兒戲 受損投資者應索賠

2011年3月17日,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則《關于董事長何學葵被逮捕的公告》令公司欺詐發行上市等一系列違法事件逐步浮出水面,市場隨之一片嘩然,受損投資者索賠呼聲不斷。但由于我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法院的生效刑事判決是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訴訟的前置條件,因此投資者索賠工作只得等待法院的一紙判決。
受損投資者范圍
2011年12月3日,\*ST大地發布《重大訴訟進展公告》,稱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ST大地及何學葵等五人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至此,若在十日內相關當事人不提起上訴,該《刑事判決書》將使*ST大地欺詐發行上市事件刑事追溯程序畫上句號,當然也意味著受損投資者民事賠償程序得以正式啟動。
《刑事判決書》認定,*ST大地無視國家法律,在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下,在趙海麗、趙海艷的積極參與下,在*ST大地的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及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虛增資產和虛增收入,是為發行股票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同時,《刑事判決書》認定,*ST大地2008年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增資產和虛增收入行為,但未達到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規定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訴標準,因此不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見,*ST大地虛假陳述行為包括招股說明書及2007年度、200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虛增資產和虛增收入。因此不*ST大地虛假陳述實施日為其招股說明書公告之日,即2007年12月6日。
2010年3月18日,*ST大地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首次在全國媒體上公布了*ST大地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事實,向投資者警示了*ST大地股票風險的存在。因此,2010年3月18日為*ST大地虛假陳述揭露日。據此,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買賣過公司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本案虛假陳述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為2010年4月20日,基準價為24.01元。本案管轄法院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投資者應積極索賠
何學葵等五人都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投資者對五人行為的憤慨并未隨著法庭法槌聲落下而熄滅。究其原因,是因為五被告均被判處緩刑,投資者認為罰不當罪。
自10月底郭樹清履新證監會主席后,證監會監管新政頻出,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嚴懲欺詐上市。與證監會披露對涉及欺詐上市的勝景山河等案件的處罰結果之嚴厲程度相比,*ST大地及何學葵等五人收到的刑事判決更似對造假的縱容。何學葵等人的犯罪行為使廣大投資者遭受了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公正之根基,但針對該五人的行為,無一人因此而遭受牢獄之苦的判決結果,與郭樹清“亂市”用重典的作風背道而馳,當然也很難平息投資者的憤怒,更無法對鋌而走險者起到威懾作用。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仁慈”,無異于鼓勵造假,縱容犯罪。
該《刑事判決書》雖難消眾怒,但對受損投資者而言,其消除了向*ST大地及何學葵等五人索賠的司法障礙。通過民事賠償,使*ST大地及何學葵等五人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使何學葵等兌現其在刑事審判庭最后發言時表示“愿意盡其所有補償股民損失”諾言,也并非不是另一種令*ST大地及何學葵等人承擔責任的懲罰方式。據此,筆者呼吁,廣大*ST大地中小投資者積極行使其索賠的權利以挽回損失,同時令違法犯罪者為其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以完善市場糾偏機制,還證券市場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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