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百股份虛假陳述再起波瀾 股民欲抱團索賠?
廣百股份(002187.SZ)虛假陳述“舊案”余波未了!
近日,有投資者向中國資本證券網反映,廣百股份在過往會計信息質量中存在多項問題而遭財政部行政處罰并被責令整改,監管機構曾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將賬面價值11334萬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以假發票列賬97萬元等問題,監管機構已對該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并要求該公司調賬補稅。
但有投資者表示,為何上市公司信披違規導致投資者損失,卻要讓投資者自己來承擔,希望廣百股份能對此有一個說法。
投資者對廣百股份虛假陳述索賠一事,得到了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的證實,據劉國華透露,他已收到多位投資者咨詢,不少投資者欲抱團維權。
2月15日,對于信披違規問題,廣百股份證券事務代表對中國資本證券網表示:“這不是違規,是會計工作正常誤差范圍內的東西”
虛假陳述遭處罰
作為一家百貨業新銳上市公司,廣百股份一直備受投資者尤其是南方股民關注,其自2007年登陸深交所以來,經營業績整體保持上升態勢,近年來又呈現快速擴張勢頭,越發受到廣大投資者青睞。
然而對于廣百股份所涉的“虛假陳述事實”,絕大部分投資者至今仍知之甚少。
2010年11月11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八號)》,其中指出,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廣百股份200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將賬面價值11334萬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以假發票列賬97萬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該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并要求該公司調賬補稅。廣百股份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已繳納相關罰款,并補繳相關稅款。
劉國華律師對此表示,雖然罰款金額微不足道,對廣百股份猶如“罰酒三杯”,然而對于因此受損的廣大投資者卻意義重大,因為該項處罰滿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所設置的前置程序,股民因此能提起訴訟索賠。
存八項信披違規事實
其實,早在被財政部公開處罰之前,廣百股份于2010年1月21日發布了《關于更正2008年度財務信息的公告》,稱公司收到了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廣州市廣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廣百股份對財務相關信息進行了調整處理。
在這份公告中,廣百股份“自曝”多達八項問題:1、公司未按規定核算讓利銷售,多計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各3137.58萬元;2、公司未嚴格劃分資本性支出與費用性支出,多計2008年費用150.31萬元;3、公司未及時核算交易涉及的增值稅,少確認2008年應付購貨款3075.19萬元;4、公司收到假發票列賬的,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公司部分出租房屋建筑物,未納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6、公司屬下企業審計費6.30萬元,應由“銷售費用”科目調整到“管理費用”科目核算;7、公司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列支的活動費及學費,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公司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列付退休職工一次性補貼,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欲抱團維權
然而就在廣百股份“自曝家丑”的公告中,對于投資者最為關心的損失賠償事宜,廣百股份只字未提,也未見上市公司對自身違規違法行為的“道歉”之詞,甚至未公告何時受到了行政處罰。不少投資者對此頗為不滿,投資者表示,廣百股份應就公司信披違規造成中小股東的投資損失給個說法。
2月15日,對于信披違規問題以及股民索賠,廣百股份證券代表李亞回應稱,“這不是違規,是會計工作正常誤差范圍內的東西”。李亞還表示上市公司記賬的時候不可能100%正確,公司已經更正了賬目,利潤多增加幾百萬了,他們有什么損失呢?
而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則透露,自財政部行政處罰發布以來,有多名投資者意欲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他已收到多位投資者咨詢,不少投資者欲抱團維權討回損失,廣百股份或面臨巨額索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投資者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廣百股份一案已有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過對廣百股份案長期跟蹤與分析計算,劉國華律師還表示,據《司法解釋》規定,投資者必須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買入證券,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賣出或者持續持有證券,才能就所產生的投資損失進行起訴,投資者只要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間買入廣百股份股票,并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賣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就符合索賠的條件。
劉國華律師還特別提醒,而在以往類似的證券虛假陳訴賠償糾紛案中,絕大部分投資者均挽回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劉律師愿意代理廣大投資者索賠,而財政部是2010年11月11日公告行政處罰廣百股份的,因此,投資者目前僅有9個月索賠時限,最晚應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出索賠,逾期將喪失勝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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