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百股份遭翻舊賬涉虛假陳述 有股民擬委托律師維權

廣百股份2008年最高股價超過40元,此后隨大盤走出振蕩行情,股價再未回到2008年高點時的價格
因之前會計處理不當涉虛假陳述,有股民擬委托律師維權
-新快報記者 陳永洲
此前曾因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中存在多項問題而遭財政部行政處罰并被責令整改的廣百股份(002187)日前遭投資者“翻舊賬”,很可能因虛假陳述而被投資者起訴。廣東奔D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日前向記者透露,他已收到多位投資者咨詢,不少投資者欲抱團維權。
據了解,此前也有不少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案子,多以調解結案,申報損失的投資者獲得一定的賠償。像ST科龍(000921)、廣汽長豐(600991)案,申購的投資者約獲得損失額50%以上的賠償。
2008年財報存在違規事實
2010年1月21日,廣百股份發布《關于更正2008年度財務信息的公告》,稱公司收到了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廣州市廣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廣百股份對財務相關信息進行了調整處理。
公告中,廣百股份“自曝”八項問題:1.公司未按規定核算讓利銷售,多計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各3137.58萬元;2.公司未嚴格劃分資本性支出與費用性支出,多計2008年費用150.31萬元;3.公司未及時核算交易涉及的增值稅,少確認2008年應付購貨款3075.19萬元;4.公司收到假發票列賬的,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公司部分出租房屋建筑物,未納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6.公司屬下企業審計費6.30萬元,應由“銷售費用”科目調整到“管理費用”科目核算;7.公司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列支的活動費及學費,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公司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列付退休職工一次性補貼,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彼時更正信息,公司2008年度凈利潤由1.42億元更正為1.43億元,增加110.61萬元;每股收益則仍為0.89元。公告中,公司并未就此事向市場致歉。
2010年11月11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八號)》,其中指出,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廣百股份200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將賬面價值11334萬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以假發票列賬97萬元等問題。已對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并要求其調賬補稅。廣百股份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已繳納相關罰款,并補繳相關稅款。
索賠訴訟時效僅余9個月
劉國華認為,盡管此次事件的罰款金額相對有限,但該項處罰滿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所設置的前置程序,投資者可因此提起訴訟索賠。
劉國華表示,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投資者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廣百股份一案已有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
“投資者只要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間買入廣百股份股票,并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賣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就符合起訴的條件?!眲A稱,據“司法解釋”規定,投資者必須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買入證券,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賣出或者持續持有證券,才能就所產生的投資損失進行起訴。
同時,據司法解釋規定,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劉國華提醒,財政部是2010年11月11日公告行政處罰廣百股份的,因此,投資者最晚應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勝訴權。
劉國華透露,自財政部行政處罰發布以來,有多名投資者意欲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目前他已收到多位投資者咨詢,不少投資者欲抱團維權。
從二級市場的走勢看,2008年4月22日廣百股份正處熊市調整中繼的反彈,至2010年1月21日間的漲幅為29.75%;2010年1月21日后,該股股價重心逐級下移,至今跌幅達42%(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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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如何計算投資損失?
據劉國華律師介紹,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由于從2010年1月21日起算,截至2010年4月12日,廣百股份股票的換手率累計超過100%,因此2010年4月12日應為基準日。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的平均價格計算得出,因此2基準價應為30.94元。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在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4月12日賣出該股,則以實際賣出價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而在2010年4月12日后賣出該股或者持續持有至今,則以30.94元為基準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根據“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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