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引入硅谷銀行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壯大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關鍵。政府部門也屢屢推出相關政策,以促進科技和金融的結合,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然而從2009年中國首批科技銀行成立至今,美國硅谷銀行的成功經驗未在中國得以推廣,業內專家對科技銀行的發展前景表示憂慮。本委員認為,當前的法律框架是制約科技銀行成功的主要因素。唯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中對于商業銀行投資和貸款的限制性規定,我國的科技銀行才有望發揮像美國硅谷銀行般的積極作用,實現金融和科技完美結合。
一、背景及問題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先進生產力的集中體現。進入21世紀,科技革命迅猛發展,正孕育著新的重大突破,將深刻地改變經濟和社會的面貌。縱觀全球,許多國家都把強化科技創新作為國家戰略,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超前部署和發展前沿技術及戰略產業,實施重大科技計劃,著力增強國家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面對國際競爭和國內經濟轉型的迫切需要,溫總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和支持政策,著力推進重大科學技術突破”,因此,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已經成為當前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選擇。
中小科技企業是我國科技創新的主力軍,但與廣大中小企業一同面臨著融資難的發展瓶頸。為了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中國銀監會已先后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2011年10月20日,國家科學技術部、財政部、中國銀監會等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意見》,以進一步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推進自主創新;具體措施中就包含了“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提出商業銀行在加大對自主創新企業的信貸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模式、產品和服務創新的同時,鼓勵商業銀行創新金融組織形式,設立專門從事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即科技銀行),積極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然而,從2009年中國首批科技銀行成立至今,科技銀行未能像美國硅谷銀行一樣取得成功,硅谷銀行模式在中國復制推廣還面臨諸多障礙,這也讓許多業內人士對科技銀行的發展前景產生擔憂。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建議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允許風險管控能力強、監管評級高的銀行在向政府指定行業領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即試點行業領域)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部分股權、認股期權或與企業約定股權投資選擇權的安排(即由銀行指定VC/PE行使認股權),以及允許商業銀行向VC/PE投資,或是向VC/PE發放貸款。同時,為控制風險,應對銀行此類業務的規模予以適當的限制。
(二)理由
對照硅谷銀行的成功經驗,我國科技銀行模式應當突破當前《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1、允許銀行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認股期權,從而分享創業企業成長成果,提高資本回報率
通過向創業企業的投資或取得認股期權,硅谷銀行獲得了比一般商業貸款更高的回報,分享創業企業成長(尤其是上市)的成果。自1993年以來,硅谷銀行的平均資本回報率是17.5%,超出同時期美國銀行業12.5%的平均資本回報率5個百分點。硅谷銀行的盈利大部分來源于對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投資,這是基于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背景,這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背景下是難以實現的。如果允許我國的商業銀行在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無論是先貸后投,還是先投后貸)的同時,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部分股權、認股期權或與企業約定股權投資選擇權的安排,就可以達到分享科技型企業成長成果、提高銀行資產回報率的目的。
2、允許銀行投資于VC/PE或向VC/PE發放貸款,建立起密切的合作關系
為降低風險,硅谷銀行所服務的客戶必須是VC/PE支持的公司,并且在決定是否提供信貸服務時,還會從投資這些初創公司的VC/PE處獲取客戶信息。可以說,與VC/PE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是硅谷銀行控制風險、取得成功的重要策略之一。據了解,硅谷銀行目前已是200多家VC/PE的股東或合伙人。
此外,VC/PE的主要組織形式是承諾制的有限合伙制,即有限合伙人出于提高投資回報率的考慮,在VC/PE成立初期并不會一次性注入全部資金,而是待有了合適的投資項目后,再根據普通合伙人發出的出資催繳單(CAPITAL CALL),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必要資金。由此硅谷銀行開發了“出資催繳授信額度產品”,使得VC/PE客戶在收到各有限合伙人出資前,即可通過該產品(期限一般短于90天)項下的融資先行投資,以搶先獲得商機。由于VC/PE協議明確約定,若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后續注資義務,則其將無法取回先期出資。加之,“出資催繳授信額度產一般僅為有限合伙人注資額的25%左右,因而“出資催繳授信額度產品”的風險可控。
正是通過直接投資或為VC/PE發放貸款的方式,硅谷銀行與VC/PE共同建立了一個密切的關系網絡,以便共享信息并開展深層次合作,逐步形成了良性的業務循環。而當前中國的商業銀行與國內VC/PE的合作模式還局限于較為松散的業務合作關系,即由銀行與VC/PE共同向創業企業提供“財務顧問+多元化融資服務”,其中銀行提供的更多是傳統的服務項目,如貸款、財務顧問+向高端客戶代理推介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托管等,僅僅是將各自不同的服務簡單地組合在一起向創業企業推廣。如果允許我國商業銀行在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可以向VC/PE(該VC/PE須已投資該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或是向VC/PE發放貸款,勢必促進銀行和VC/PE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形成良性的業務循環。
而當前我國關于商業銀行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直接限制了銀行采取美國硅谷銀行賴以成功的關鍵之舉:
一是《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不能直接進入股權投資市場,也就無法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或持有創業企業認股期權,獲取創業企業成長的高回報,也不能通過直接投資VC/PE與其結成利益同盟或形成穩定的風險共擔機制。銀行與創業企業約定股權投資選擇權安排的方式,在當前也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存在爭議,易引發糾紛甚至訴訟。
二是《貸款通則》第20條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銀監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業務的通知》第1條規定,禁止銀行為企業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股票以及股權轉讓等提供搭橋貸款。可見,目前除了并購貸款外,銀行不得發放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包括搭橋貸款)的貸款。
綜上,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為硅谷銀行模式在中國的推行提供相適應的法律環境,使科技型中小企業能在科技銀行和VC/PE的共同孵化下茁壯成長。同時為控制風險,可對銀行此類業務的開辦規模予以適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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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2012年全國兩會財經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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