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三審死刑復核條款偏靈活?
刑訴法修訂已到第三次。此前的兩次修改草案,曾有數個條款引起較大爭議。此次,針對逮捕、監視居住后是否通知家屬的問題,三審草案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即采取逮捕或者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這一改動被看作是對民意的回應,顯示了立法機關對公民權利的尊重。
但對于死刑復核條款的修改,在保障人權方面卻仍有爭議之處。
“應當”還是“可以”訊問被告人?
在少殺慎殺的大背景下,死刑的最終決定權被收歸最高法。而對爭議性較大的死刑案件,死刑復核更被看作是厘清事實、挽救生命的最后一道程序。這些案件的家人、辯護人,也會想盡辦法在這一環節做最后的努力。
此次刑訴法修改草案,在死刑復核方面增加了規定。但這一增加的條款,卻引來爭議。
刑訴法一審稿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這一次的三審草案,延續了對二審稿的修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陳衛東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這一條款他并不贊成。盡管據他的了解,最高法在復核時一般都會訊問被告人。但從明文規定來講,死刑案件關系人命,死刑復核時最高法還是應當訊問被告。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由“應當”改為“可以”,意味著死刑復核中是否訊問被告人的權力在法官手中,屬于自由裁量,顯得過于靈活。他認為,如果該條款最終獲得通過,法官無論訊問與否,都將是合法的——即便案件事實需要調查、相關證據需要當面質疑、被告和辯護人強烈要求法官訊問被告人,這與法律規則所追求的確定性效果是不符的。
“秘密逮捕”受限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訴法修改啟動后,曾對這一條做了改動。
一審草案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此外,對于“拘留”也做了同樣的規定,即嫌疑人被拘留后也可不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這一修改意見向社會公開后,便引發了秘密拘捕可能泛濫的擔憂。有媒體報道稱,這或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且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
二審草案對此做了修改。此次三審草案也明確,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但三審草案卻沒有明確規定,應將“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通知家屬。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昨天回答記者這一提問時表示,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復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復雜。通知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做出規定。
“應當說,現在做了通知家屬這樣一個原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郎勝說,在有些情況下,隨著案件的進展,隨著進一步的偵查,可能一開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來的又不一致,所以為了適應各種復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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