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寧:涉嫌偽證罪需進一步限定
本次全國人大的重要議程之一是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律師一直有著密切聯系,而在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關于律師等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程序條款仍有不完善之處。
此前司法界曾上書建議對該條款進行修改或增設新的條款以進一步明確,防止公權力侵蝕辯護過程。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原會長于寧在兩會期間接受本報采訪時建議,對追究辯護律師涉嫌偽證罪設定特別程序,保障律師的權益和辯護質量。
涉嫌偽證罪影響律師積極性
《21世紀》:據我們了解,我國刑事案件的辯護率并不高。這是為什么?
于寧:這個我們有所了解。以2010年為例,全國律師20萬人,辦理刑事案件53萬件,人均不足3件。據法院系統反映,有半數以上的刑事案件沒有律師辯護。
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追究辯護律師偽證罪造成的高風險問題。
追究辯護律師偽證罪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第306條和刑訴法第38條的規定。
刑法306條簡稱“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俗稱律師偽證罪)。由于該法條立法含義不夠明晰,一些有權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多作擴大理解,一些對被告的法律幫助,也被理解為幫助偽證罪。
對僅有意圖,沒有提供、出示、引用證據,甚至沒有向法庭提交過證據的情況,以行為甚至未完全成就的行為也可能定罪,導致打擊擴大化。
此外,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會見、調查中的權限界線不明。如會見中律師對被告的法律幫助及提示和告知控告權;向被告宣讀其他同案犯口供進行核對;律師取到的證據進行事實核實;律師宣讀當事人自己口供進行核實,等等,行為界限未明確界定,律師難以工作。
如此,多年來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全國律協的統計表明,在被306條追究的案件中錯案是很多的。
《21世紀》:如何解決?
于寧: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57條后增加一條對此特別程序作出規定。可參照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辯護律師的偽證等問題,由公安機關或者起訴機關提請審理本案的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如經法院調查,認定該證據屬于偽證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應依法予以排除;如辯護律師的行為涉嫌犯罪需立案查處的,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該律師本案辯護人的資格,并交由該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出庭作證制度需細化
《21世紀》:現在的問題是,證人出庭作證率也比較低。如何完善?
于寧:一個是進一步完善保障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制度。比如草案中規定的保護對象僅限于證人、被害人,而鑒定結論在某些時候也可能影響訴訟結果,鑒定人也有可能受到打擊報復,為此,應當把鑒定人也列為保護對象。
具體實施保護措施的機關也沒有明確。草案第二十三項規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保護措施,但這種規定對三機關各自的職責、如何協調沒有規定,故建議建立證人保護措施的移送交接制度,或直接規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承擔保護責任。
另外,對證人保護的審查、實施程序沒有規定。建議確立證人申請、臨時保護措施、審查、實施保護措施、危險解除的審查、解除保護措施等程序。
再有就是進一步完善證人作證豁免制度。草案第六十八項已經規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除強制出庭作證義務,但比如獲悉案件事實的律師或履行特定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應免除作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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